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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控制

信息来源:《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9-08-26

【注释】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面从严治党的宪法基础研究”(17CFX009)的阶段性成果。

[1]有关讨论参见秦前红:《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试点”模式需解决好四大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188-192页;童之伟:《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66-76页。

[2][英]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3]张峰振:《论宪法保留》,《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第35页。

[4]前引[3],张峰振文,第35-44页。

[5]张千帆:《作为元宪法的社会契约》,《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4期,第161-179页。

[6]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41-142页。

[7][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31页。

[8]美国《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会有权处置并制定合众国领土或其它财产的一切必要法章和条例;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9]理论界提出过良性违宪、改革宪法、宪法变通、宪法建造等理论,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89-91页;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4-17页;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63-73页;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63-73页。

[10]陈金钊:《对“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之“法”的理解》,《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第3期,第117-122页。

[11]刘作翔:《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以相关数据和案例为切入点》,《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第20页。

[12]秦前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与全国人大授权之关系探讨——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研究对象》,《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24-31页。

[13]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18年3月14日,第5版。

[14]主张修宪的论述有很多,可参见郑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论纲》,《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132-136页;焦洪昌、叶远涛:《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保障》,《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10-16页;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14-24页;马岭:《政体变化与宪法修改:监察委员会入宪之讨论》,《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96-110页;胡锦光:《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的宪法修改》,《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第67-72页等。

[15]前引[14],郑磊文,第132-136页。

[16]秦前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探索》2017年第6期,第33页。

[17]张建伟:《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64页。

[18]张翔、赖伟能:《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以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留置措施为例》,《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第34页。

[19]“刑事正当程序”是美国法上的重要概念,主要是指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应用于刑事领域所形成的人权保护机制。参见丁玮:《宪政视野下的刑事正当程序——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实证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43-47页。

[20]李海文、王燕玲:《彭真与现行宪法的制定——许崇德教授访谈录》,《百年潮》2001年第12期,第20页。

[21]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一直都有,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就有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监察部与中纪委实行合署办公。

[22]翟志勇:《监察委员会与“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107页。

[23]前引[16],秦前红文,第37页。

[24]有人就认为人大代表是《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参见郭文涛:《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80-88页。

[25]前引[16],秦前红文,第37页。

[26]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中外法学》2018年第3期,第555-569页。

[27]莫纪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注重对监察权性质的研究》,《中州学刊》2017年第10期,第43-51页。

[28]马怀德:《全面从严治党亟待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光明日报》2016年11月12日,第3版。

[29]对此,笔者进行过详细论证,这也是宪法的契约论逻辑。从社会契约推导宪法,就必然涉及到民主如何制度化的问题,宪法或者制宪权就因此而生。现代宪法也正是因此而取得根本法的地位。参见李少文:《宪法的两种逻辑、两类规范与两重效力》,《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第17-28页。

[3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页。

[31]前引[30],卢梭书,第69页。

[32]张步文:《“双规双指”:相对合理性与适法有限性》,《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第4-7页。

[33]参见张湛彬:《八十年代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党史研究与教学》2000年第2期,第8-13页。

[34]参见林晖:《确保党始终成为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综述》,《人民日报》2018年7月6日,第6版。

[35]李少文:《宪法工程:一种宪法学方法论》,《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第36-45页。

[36][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6页。

[37]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98-599页。

[38]Gary D. Rowe,“Lochner Revisionism Revisited”,24 Law & Social Inquiry 221-225(1999).

[39]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对郝铁川同志有关主张的不同看法》,《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19-22页。

[40]李少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工程》,《开放时代》2018年特刊,第204-205页。

[41][美]罗文斯坦:《现代宪法论》,王锴、姚凤梅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页。

[42]前引[16],秦前红文,第31页。

[43]前引[1],童之伟文,第66-76页。

[44]李少文:《中国宪法学如何面向现实》,《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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