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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导视】
一锤定音,终结劳动教养制度(同期:这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破”“立”结合,法制补位尚需配套(同期:我们应该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把这些需要采用社区矫正、采用特殊的这种矫治措施的对象、程序、范围明确下来)。
敬请关注本期节目——《劳教制度的终结》。
【演播室主持人】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决定不仅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但这一决定的遗留问题,诸如对“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处置、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台等等,仍然是公众关心的焦点。
【解说】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消息一出,引起法学界人士的一致叫好。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这次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宣布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这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也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上一个重要的进步。
【解说】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专家,长期从事行政法学和国家赔偿机制研究。他认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对民意的一种回应。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劳动教养制度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我们效仿苏联,学习的一种社会管理措施。当时主要针对农村流入城市的,这个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又没有正式职业的这些特定人群,采取劳动教养措施。
【解说】法学界认为,中国的劳教制度最初由苏联引进,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肃反”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而法律意义上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在当时来看,劳动教育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特别是保障新中国政权稳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程序不健全、期限过长、没有法律依据等等弊端日益凸显。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像类似于唐慧案、任建宇这样一些的案件,因为它劳动教养的对象很特殊,往往是那些因言获罪的人或者是由于上访被劳教。所以博得了社会公众的同情,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争议。人们反思,认真地反省,劳动教养到底有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来改造它,如何来改革这个劳动教养制度就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解说】马怀德所说的唐慧案,是违法闹访者被劳教的一个案例。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发生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在立案和审理期间渎职民警,获得经济赔偿,为此,唐慧一直以上访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愤怒和诉求。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由于不满法院对7名罪犯的判决结果,唐慧不断上访,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缠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这一消息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质疑声此起彼伏。
【同期】当时唐慧的代理律师 甘元春
最好的途径还是司法途径,也是最公平的途径,去解决她的诉求,当然如果她诉求不合理你可以驳回,对吧,但不是通过这种劳教的方式,因为它增加了矛盾而不是减少了。劳教的话,劳教这个上访人,只会导致严重的官民对立和相互的不信任。
【解说】唐慧不服劳教决定,5天后,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同期】唐慧
我从来没有去骂过人,也没有去阻塞交通,也没去打人家的东西,不管我到了哪一个单位,从来都不发脾气,从来不去砸人家的东西,我觉得我只是安安静静地跪在那里,用我的人格,用我自己的身体,希望能够换来领导的同情,我错在哪里了,我觉得我一点没错。
【解说】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经过调查,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当天上午,唐慧从湖南省株洲市白马垅劳教所被代理律师接出,结束了为期9天的劳动教养。
像唐慧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一系列事件引发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越来越多的激烈批评,而在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法治上的问题。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2000年《立法法》实施之后,它的合法性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也就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所有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全国人大自己立法,而且不能授权给国务院和其他立法机关。所以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这个劳动教养的决定,虽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它仍然还不能算是一个正式意义的法律,所以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亟待改革和解决合法性的问题。
【解说】废止劳教制度,符合公众舆论的期待。但另一方面,一些轻微违法的惯犯、累犯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多次违法,但又不构成犯罪。这些人以前被送到劳教所进行教育管理,现在如何处置是个问题。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我们应该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把这些需要采用社区矫正、采用特殊的这种矫治措施的对象、程序、范围明确下来。把这类程序、范围明确下来的话,我想可能就会有利于解决现存的这些特定的违法行为。
【解说】马怀德认为,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否会有替代性法律出台,《决定》中并没有明确。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对这些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循将其视为刑事特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对《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同期】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汤啸天
必须坚持惩治和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就是对这种违法,有违法行为的人员的惩治是立足于对他的挽救教育帮助,带有更大的矫正的性质。
【解说】这一思路已经在上海展开,11月19日,上海召开“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工作推进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上海关于劳教制度废止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收教人员已全部依法解教,有关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有序推进。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将严格依照治安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要求依法办案。
【同期】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汤啸天
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已经在摸索中,打开了坚冰,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实践,下一步,把那些矫正人员怎么样把它纳入到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当中去,劳教制度废止后,接下来的制度创新的任务会更重,在这个制度创新当中,我们要更加严格地遵守法治的原则,使应当惩治矫正的行为得到惩治和矫正,使应当保护的人权也得到严格的保护。
【演播室主持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因此,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好的,感谢收看本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