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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劳教废除 建议建立"教育矫正制度"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3-11-3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各界关注。全国350余劳教所将走向何方?工作人员、劳教人员,将如何妥善安置?劳教制度废止后,会不会有新的制度“换个马甲再回来”成为“劳教升级版”?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和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张荆。他们认为,劳教废止后,在替代制度的设置上,要避免“劳教二代”的出现。

劳教制度何时废止?

劳教制度废止的时间点是从何时起算?马怀德介绍,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时间应该从设置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文件被废止时起算。“换句话说,从1957年、1979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两个(劳动教养)文件,这两个文件什么时候废止,那么劳动教养制度就从法律意义上废止。这个文件被废止之后,就意味着今后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实施劳动教养。”

  刘仁文研究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一个正式废除劳教制度的法律文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一个《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内容大概是这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不再使用劳动教养制度。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同时失效。’这样劳教制度就彻底废止了。”刘仁文介绍,采取这样一种简单明了的办法,是因为这样可以给国内外一种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印象,至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再行研究。

正在执行劳教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此前媒体报道,多地劳教人员获释放。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在教人员应何时被释放呢?

马怀德介绍,已经生效的劳教决定是有效的,不会随着法律的废止而自然无效。“劳教制度是废止不是被撤销,法律文件的废止只会向后发生法律效力,不会溯及既往。”马怀德介绍,按照法理,目前在教的劳教人员应继续执行劳教决定直至到期。

刘仁文研究员介绍,由于近年来实践中对劳教的审批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至一年半,到今年底绝大部分在教的劳教人员都应当到期。这样,继续留在劳教所的劳教人员就剩下很少了(不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他们劳教期限届满时再释放,因为离届满时间已经很短,而且对他们的处理是根据过去有效的法律法规决定的。当然,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前述《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时,一并将这些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在教人员直接以“特赦”的方式提前释放。

张荆教授与刘仁文研究员的意见略有不同,他认为应当不存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统一解教问题。

张教授介绍,全国约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余所,2008年底统计约收容劳教人员26万人,收容劳教人员主要为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者,还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已经暂停新的劳教审批,另外,劳动教养人员多数劳动教养期间为2年以内,劳动教养3~4年人员很少,今年内在不增加新的劳教人员的基础上,相当数量的劳动教养人员将期满。到明年年底基本可以全部解教。

他建议,根据各省市关押服刑人员的状况,可以考虑利用劳教场所腾出来的设施,建立轻刑监狱,实现重刑与轻刑服刑者的分开关押,条件更好的地区,可考虑利用原有劳教场所建立分类关押监狱,如,财产犯罪类、性犯罪类、暴力犯罪类监狱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科学的分管分押,完成现代监狱的转型。另外,对于部分大城市在本地判决,回原籍服刑的人员,也可以考虑就地关押,以减少移动过程中的司法成本。

劳教制度的从业人员如何分流?

刘仁文研究员建议,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有关部门针对劳教系统的,要肯定广大劳教干警的付出,即劳教干警不会“失业”(现有劳教场所除继续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外,还可成为强制医疗、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场所和轻刑犯服刑场所,相应地,劳教工作人员也应根据新的工作对象进行培训),而且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他们的待遇不致因此降低。

张荆教授介绍说,目前,劳教场所大都挂两块牌子,一块是“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块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制度废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的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然存在,原劳教场所的部分工作人员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培训,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戒毒工作中。以往的强制戒毒工作大体分为三部分,一是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即对吸毒成瘾者进行3-6个月的强制戒毒,或称“急性脱瘾期”的强制戒毒,全国约有床位11.6万张;二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劳教戒毒所,主要是针对戒毒后复吸者的戒毒治疗,全国约有床位14.3万张;三是民间自愿戒毒机构,主要有民政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街道办事处、民间医院管理,约有床位近万张。

他建议,劳教制度废除后,将前两类强制戒毒机构进行调整,将公安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合并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戒毒效果,同时,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原劳教场的工作人员有新的工作可做。

容留吸毒、卖淫、赌博等人员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如果“屡教不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在实践中,这些人员常被处以劳动教养。劳教制度被废止后,如何处理这些人员成了法律难题。

马怀德老师介绍,目前“强制性教育措施”到底是什么?法律不明确,劳动教养肯定是其中的一项。现在,劳动教养制度面临废止。这三类人员该如何处理,亟需出台新的法律来明确。“如果采取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立法机关应尽快明确教育措施的方式,场所和期限,不能没有具体操作程序随意为之,这显然与我们的法治精神不相符。”而以前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其他违法行为,面临着分流,一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一部分构成轻微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张荆教授有不同意见,他介绍,目前不少省市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在司法所内完成,建议可以利用原有劳教场所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地,在该场所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个月左右的集中法制教育、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教育、心理咨询,强化初始教育的功能。另外,可以考虑利用原有设备和增添新设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也可以对有3-6月即将出狱服刑人员,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走向社会后“自食其力”的能力。同时,原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可根据上述工作内容进行分流。

如何设立劳教替代制度?

刘仁文研究员告诉记者,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实践中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即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期间的“行为监督”(初步设想为1-6个月),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由于“行为监督”是一种在社区中执行的保安处分措施,所以相比起传统的劳动教养来,其严厉性要大大降低。

此外,刘仁文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后,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两步走,一是近期需要做的,如把刑法上的拘役刑起点由一个月下调至15天(两种以上行为的下调至20天),以实现两法的无缝对接。二是从长远看,应在我国刑法中建立重罪、轻罪分层制度(相应地,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重罪、轻罪的不同诉讼程序,轻罪的程序应较之重罪更加简化),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拿出来,并入刑法中的轻罪部分。

对此,张荆教授建议将劳教处理的部分案件上提适应刑法,按刑事犯罪起诉,将一部分案件下放,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治安处罚。并扩大《刑法》中的缓刑范围,可考虑设立附带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内容,通过社区矫正方式部分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犯罪心理矫正,公益劳动,转变其犯罪人格,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但是,马怀德不赞成这种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的做法。马老师认为,无论“轻罪”还是“重罪”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的影响较大,会影响到个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被处刑之后,难以回归社会。”马老师建议建立“教育矫正制度”。马老师构想的教育矫正制度与劳教有四点不同:第一,教育矫治法是由立法机关的通过的法律,而不是以文件形式存在的制度。第二,程序有区别。“我希望教育矫治是公安机关申请,法院裁决的一种处分方式。而不是由一个机关说了算的。”第三,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一年,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就可以。第四,场所有变化,被处罚的人员不一定被关押起来,地点可以多元化。“比如在工读学校、医院、社区,根据违法的性质等结合多个因素,确定执行场所。这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待遇也会有变化。对个人回归社会是有利的。”

如何防止“劳教二代”出现

“在制度设置上,要让司法机关参与这种限制人身的处罚决定中,不能由一个机关来决定,还有就是我们的新建立的教育矫正制度,不能用于涉诉涉访人群。”马怀德老师认为,目前应该警惕的是,新制度的建立要防止称为“劳动制度”升级版,或者“劳二代”。

张荆教授认为,应更加彻底的改变劳教制度,“劳教制度不利于人权保障,而且对象不确定,并不断扩大化,以及法律依据不足。建议劳教制度彻底废除。不再制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相近的相关法律。”

刘仁文研究员介绍,除此次被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我国还存在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例如,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实行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又如,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根据1982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公安机关可对被处收容教养的少年剥夺长达1-3年的人身自由。再如,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还有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这些制度都与劳教制度有一样的弊端,劳教制度废止后,应对考虑对这些制度进行改革,防止这些制度替代劳教制度。(作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