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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4-06-22

在近日全国政协举行的“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座谈会上,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

马怀德说,决策权是国家公权力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使用最为广泛的权力。大到重要政策出台、重大项目引进、城市规划和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小到具体项目审批、违章建筑拆除、服务设施选址,每项决策都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也影响着公众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最严格的规范和制约,尽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是,我国目前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权尚无有效的制约手段,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实践中存在着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等现象。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应当解决决策权‘入笼’问题。为此,应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马怀德说。

马怀德指出,决策法治化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关键之举。没有决策的法治化,就谈不上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更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蔓延的趋势。所有腐败案件都与官员的个人权力不受制约有关。“一把手”权力过大、过于集中是多年来的积弊。权力越大,制约就越少越弱。虽然有些文件对决策程序提出了要求,但由于这些规定和要求只是政策要求,也只对行政决策有一定约束力,无法涉及党委决策,难以用法律形式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因此,加快制定规范决策行为的法律显得十分必要,这是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

“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马怀德表示,决策权是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法治化,就无法有效规范决策权力。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主要类型的行政行为进入了法治轨道。但是,行政决策行为仍无法可依,违法不当决策时有发生、红头文件泛滥。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可以从中央立法层面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法治统一。

在马怀德看来,决策法治化是防止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他认为,违法错误的决策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且侵害了公众合法权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必须严格控制决策权限、规范重大决策行为,从源头减少因错误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马怀德直言,当前,包括行政决策在内的各类重大决策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央层面尚无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法律法规。即使个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者地方政府制定了部分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也存在地域不平衡、制度缺乏操作性、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加快决策立法刻不容缓。”马怀德认为,如果制定行政程序法尚不具备条件,那么应当加紧制定国务院《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条例应重点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的具体程序,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评估反馈和违法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机制、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特别是要将决策与责任挂钩,实行严厉的问责纠错制度,防治决策中的腐败行为。

马怀德认为,在制定条例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更新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决策权,确保重大决策民主、科学、规范;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理顺行政决策体制、细化各项决策制度,增强决策制度的操作性,提升依法决策的水平;要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将重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严肃追究违法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实现重大决策法治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