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拆迁中屡遇难题。《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拆迁通常面临两类极端问题,要么强拆,要么长期占道迟迟不迁。但是,无论是钉子户还是“被”钉子户的出现,无法绕开的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占。
对此,马怀德认为,公共利益与拆迁双方权益不能简单地讲一个平衡,“因为如果确属公共利益的话,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就是需要征用、征收的”。
对于常年住在马路上的“另类”钉子户,马怀德指出,很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面临拆迁的住户,往往要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按照商业拆迁的标准给予补偿,要价就比较高,政府部门苦于这不是商业项目,又没有开发商,也没有任何经济实体从中受益(修路、架桥这种公共利益是公众受益,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市场主体收益),所以很难满足被拆迁户的补偿条件。
马怀德认为,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商业拆迁和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之间界限划分不明。
“而其中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得到及时的修改与完善,而这样导致的最直接结果,就是这类因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拆迁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马怀德说。
“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的征收征用和拆迁,我认为应该给予一定的保障。商业利益拆迁应由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马怀德说,遇到二者很难区分的情况,立法应该尽可能地做详细列举,这样执行才能有保障。
此外,马怀德认为,法律需要明确两类拆迁,哪些情况可以强制拆迁,拆迁的手段是什么、方法是什么,而且相关拆迁责任部门如果没有实现拆迁是需要问责的,如果在此过程中引发了突发事件同样需要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