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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特别行动”缺少立法保障

信息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日期:2012-05-30

 

“我们不否认这个课题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新意的,对于过去积累了那么多的贪污腐败问题完全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处理,反腐行动不是不可以创新的,但是,这种创新必须以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为前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对记者阐述他的看法时说。

 

  “反腐特别行动”也要有追诉时效

“我认为,这个行动不仅牵扯到行政法的问题,还涉及到刑法的追诉时效问题,就是说,一旦某个人的腐败行为构成犯罪了,那么就应该有一个追诉时效问题,因此,反腐特别行动也应该对某一阶段的所实施的各种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设立一个具体的追诉时段,在这个时段内,相关责任人可以选择自首或者退赃的方式,争取从宽处理,超过期限就应加重处罚,如果能在立法上迈出这一步,这个课题还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马院长强调说。

  同时,马怀德院长还认为:对于“反腐特别行动”提出的设立一个全国退赃账号,把相关的赃款交还给国家,又不损害他本人利益的做法,应该说是一个可以思考的路子。

但他提醒说,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即退了赃以后的责任问题。

“对‘一退百了’的说法我不敢苟同。责任的有无,不是某一地区,某一部门就说了算的,它涉及到法律问题,法的追诉时效问题,超过了追诉时效,当然可以免除责任,但对那些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任何时候发现违法犯罪问题,都应该进行追究,不能因为出台一个政策,就赦免那些犯罪,是否赦免是需要国家进行立法的,因此,反腐特别行动现在急需立法作保障,只有进行立法,才能有效力,才能出效果。”马院长着重指出。

  

  “反腐特别行动”只看到了一个“反腐败”成本

“通过设立一个退赃账号等手段来清理过去的腐败呆账,这个课题的出发点固然是为了降低反腐的成本,但我认为,腐败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了。因此,要彻底制止腐败必须要兼顾两个成本,要‘两个成本’一起算。”马怀德院长在分析制止腐败的途径时说。

他认为,腐败现象的产生,虽然和许多法律执行不到位密切相关,但更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和个人违法腐败的成本比较低。他分析说,任何一个人在违法犯罪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就容易腐败,所以说必须从制度上入手,加大犯罪的成本,用高成本来警告一些容易滋生犯罪的人员,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

另外,他还指出,正是因为合法行政不会作为政绩去考察,犯了法又不会负责,或者说负的责任比较小,因此,以致于有些人敢以身试法。在现实中,衡量一个地方官员的政绩也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的方面,乃至许多地方官员认为以牺牲法制的代价来发展地方经济好像都情有可原。可以说,腐败的产生有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关系,同时也和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过于单一有很大的关联。

“反腐特别行动”看上去很美,但要真正付诸实际,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去做。马怀德认为。

 

 

20040618 21:26 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