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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弱冠之年行政诉讼法面临发展机遇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4-11-11

按古人说法,二十岁就是弱冠之年,是成年的标志;对一部法律来说,二十年是一段不短不长、让人充满回想和期望的日子。

说起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就不能不回想起行政立法研究组,回想起法学界前辈陶希晋同志。1986年,在陶老的倡议和组织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一个由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参加的行政立法研究组,负责研究起草重大的行政法律,提供法律草案的“毛坯”。按陶老的意见,研究组最早的目标是起草一部像民法通则那样的行政法通则。研究组作了努力,但尚未有实质进展。这时传来要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消息。研究组成员在一次会议上议论,是否趁民诉法修改之机,将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为独立的行政诉讼法。

江平教授提出了一个重要意见,大意是:从法律发展的经验看,往往先有程序法,后有实体法(我国就是先有民事诉讼法,后有民法通则);不妨先制定行政诉讼法,再制定行政法。这一意见获得一致赞成,研究组随即向法工委请示。顾昂然主任亲自来到行政立法研究组,当即把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的任务交给研究组,并说:行政诉讼法将来是作为单独的法律草案还是民事诉讼法的一章,你们起草出来后再看形势发展而定,但你们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草案来研究草拟。这是1987年4月的事。

经过积极努力,两年后的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就诞生了。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改,到了1991年才完成。行政诉讼法迅速出台这一事实说明,这部法律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反映了我国民主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此后,行政诉讼法在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更证明了这样一个结论:时代需要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不仅是我国民主法制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也深刻影响了行政法学队伍的成长和行政法学学科的发展。当时,行政法学界众多学者有幸参加了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和制订。作为刚刚开始建立的新学科的学者,参与这样重大的立法活动,真正是一次挑战。但是,通过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经受住了这次考验,制定出了一部切合当时的法治实践需要的行政诉讼法。以此为开端,行政法学界积极参与了此后一系列健全行政立法、完善行政审判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法学界牢固地树立起了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理论为实践服务的良好学风。行政法治实践,包括行政诉讼实践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为行政法研究者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源头活水,使行政法学在与立法、执法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健康发展,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深度上迅速拓展和深入。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起步的行政法学,迅速发展为法学中的一门“显学”。应该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它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不会有今天的繁荣局面。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周年的纪念日,我们对这部法律同时也充满着期待。

行政诉讼制度在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已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迅速发展,行政诉讼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方面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贯彻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特别要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也要抓紧修改行政诉讼法。毕竟,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建立二十年,我们的社会经济形势和法治环境已经有了巨大变化。因此,亟需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使它更加符合行政审判的现实需要,更加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更进一步促进行政法治的发展。

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推进人权保护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法律,行政诉讼是化解社会纠纷的一项有效制度,也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