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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版)历次审议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司法部起草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86条。

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赴有关地方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3年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立法目的和行政复议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二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履职的原则中完整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要求。三是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关于调解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调解向前延伸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将“审理”修改为“办理”。

二、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二是将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是删去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约谈和移送违法线索等环节中的职责。二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三是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将“可以按照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修改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是增加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查清事实和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五是将行政复议期间有关“十日”的规定明确为工作日。

四、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定位、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情形以及咨询意见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三是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四是增加规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单位、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建议,增加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要求,以公开促公正,加强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的意见,赴有关地方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有关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三是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四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和争议的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工伤认定结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二是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更好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审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五、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调整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突出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先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维持、驳回请求的顺序,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关条文顺序进行调整。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参加人、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突出制度优势,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措施有力,制度规范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切实可行。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尽快修订出台行政复议法正当其时,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指导,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实践中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其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宜一律由派出机构所属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建议作出相对灵活的制度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派出机构管辖的规定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赋予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有利于更好实现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加大监督力度,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可以直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行政复议范围、完善审理程序、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实施宣传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有的涉及法律的具体执行,有的可在本法实施条例和配套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落实,尽快修改实施条例、完善配套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