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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6-07-08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郑某、吴某等六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地共计3035平方米建设水产养殖场。某市林业局经过调查,于2013年6月18日对郑某等六人分别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并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占用林地的所有建筑与设施,恢复原貌。郑某等六人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1月15日,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并移送行政庭进行非诉案件合法性审查。2015年11月22日,该院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林业局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但裁定作出后,五宗执行案件至检察机关调查之日一直未移送执行机构。

二、监督情况及结果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五宗案件移交执行。理由是:

1.法院依法对市林业局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后,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该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致使该五宗案件至今未进入执行程序。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不需要申请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依法进行审批。本案自2013年11月19日立案后,既没有办理延长期限审批手续,也没有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已严重超期。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函复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采纳检察建议的同时,对该院2012年以来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自查,发现已裁定准予执行、但没有直接移送立案庭登记执行的案件共计26件(包括本案涉及的5件),该院表示会尽快将上述26宗案件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