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其他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典型案例 -> 其他 -> 正文

张健诉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行政赔偿纠纷案(案件移送函)

信息来源: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4-1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行辖字第21号
      原告张健诉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灵宝市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