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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民国97年裁字第1738號

信息来源:最高行政法院 发布日期:2011-05-24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1738號
案由摘要: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6 期 156-157 頁
司法周刊 第 1382 期 4 版
司法周刊 第 1399 期 1、3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3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98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228-2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 條 (87.10.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42、249 條 (96.07.04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96.12.26 版) 
要  旨: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
訴訟法第 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
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法源資訊編: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7 年 7
            月 18 日由司法院以秘台廳行一字第 0970014594 號函准予
            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 年度裁字第 01738 號
上  訴  人 ○○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5 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
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
,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以原
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對上訴人於民國94年 7
月21日委由捷聖報關行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越南製拋光磁磚二批
,確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之認定,任意指摘不當為理由,而非具
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
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