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 年度裁字第 01738 號
上 訴 人 ○○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5 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
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
,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以原
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對上訴人於民國94年 7
月21日委由捷聖報關行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越南製拋光磁磚二批
,確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之認定,任意指摘不當為理由,而非具
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
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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