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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事达告国家商评委损害公共利益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1-06-17

    被业界称为“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的“方型瓶”立体商标争议风波又起。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即开平味事达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案,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中国酱油生产企业面临的一场“寒流”,自去年春节开始,至今仍没有结束的迹象。这场“寒流”来自雀巢公司两年前向广东省开平市的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警告函,称对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方型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雀巢公司主张“立体商标”权利

  今年春节后,雀巢公司以包装“方型瓶”立体商标为武器向中国的酱油瓶“开砸”,这场“寒流”到达广东省开平市后,未来将涉及到整个酱油行业,因为,在中国市场上,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见包装。

  据来自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消息,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开平市的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警告函,向开平市工商局投诉开平市的民丰、味香皇、和味香3家企业,称雀巢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方型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平市的这些调味品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

  据悉,除上述被投诉或警告的5家企业外,仅开平市就有28家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味极鲜等酱油。

  在中国酱油瓶挨“砸”的当口,开平市行业协会首先站了出来明确表示,味事达生产的酱油从1983年就开始沿用该包装,1991年就为使用方形瓶的瓶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雀巢公司2007年才取得包装立体商标注册。

  据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介绍,其中,味事达公司的“味事达”品牌是中国驰名商标。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证明,2001年至2003年,味事达使用棕色方瓶的“味极鲜”酱油销售额每年都达到上亿元,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了雀巢公司。

  该协会提供的情况显示,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调味品行业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其产品包装的企业在上百家左右,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

  国内企业关注国际公告不够

  雀巢公司在其警告函中称,该商标是由JuliusMaggi先生设计的,这一瓶型被雀巢公司沿用了100多年。雀巢公司上世纪70年代末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通过香港向大陆出口使用该瓶子包装的“美极”鲜味汁产品。1992年,雀巢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东莞美极有限公司,瓶从那时起进入了中国市场。

  1995年2月9日,雀巢公司的商标在瑞士取得商标基础注册,1995年7月27日,该商标取得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了好多个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包括中国在内。

  对于立体商标的国际注册,好多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情况而定,国内若没有相关产业,可能会核准,若有的话一般是驳回申请。如日本对酱油需求量比较大,有类似的产业,因此该商标在日本被驳回了,在新加坡也被驳回了,在西班牙也受到了最终驳回裁定,在德国也被最终驳回。中国曾对它发了两次最终驳回裁定,一次是针对它1995年的申请,另一次是针对它2002年的后期指定。

  2007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完成复审作出决定。认为“该商标的三维标志通常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的容器,本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雀巢公司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该标志已经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给予初步审定,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进行公告。

  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国际公告,该商标异议期满便顺利获得注册。而众多中国使用方形瓶的企业对即将由此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浑然不觉。

  是公共资源还是独有商标

  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对“棕色方形瓶”立体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开平味事达不服裁定,认为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裁定。

  味事达称,根据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商评委在审理本案作出裁定时,由两名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合议,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不当。

  商评委答辩称,该案的评审确由3名评审人员完成,但其中一名评审人员被调到了别的处室,故裁定书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后又称,虽然原评审人员中的一位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调走,但是马上又有一名本处的评审员参与到评审中合议,程序并无不当。

  最后,商评委表示,该评审程序是有失误,但补救措施也仅限于再加一个评审员,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改变裁定书。

  味事达指称商评委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瓶型作为第三人调味品产品的包装装潢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争议商标瓶型经过第三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认定事实错误。

  如果“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指该包装在中国的使用,明显违背了客观事实;即使指该包装在中国域外的使用,也缺乏充足的依据;而且,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与本案也没有关联。争议商标的瓶型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使中国的一般消费者广为知晓,也不能使中国的一般消费者将该包装与雀巢建立识别联系。

  法官为此向商评委求证,所谓的“使用了一百多年”从何起算。商评委告诉法庭,“一百多年”的认定是从其第一次在瑞士使用时起算,最早在中国使用始于1992年。然而,1992年这一时间点却缺乏证据。

  味事达则称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早在1983年就在使用棕色方型瓶作为中高端味极鲜酱油的包装,并长期大量持续使用至今。

  对于“方型瓶”是行业通用包装还是雀巢独有商标的争议,味事达认为,“棕色方型瓶”并不具有法条规定的“显著性”。在争议商标注册前,棕色方型瓶在中国已是调味品行业广泛使用的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或通用包装,而非雀巢的特有包装。在整个行业长期普遍使用的情况下,“棕色方型瓶”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公共资源。这种“方型瓶”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也不宜被核准注册为立体商标由一家独占。

  对此,雀巢公司答辩道,不否认有很多调味品公司采用“方型瓶”来装酱油,但他们的行为是侵犯雀巢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使用行为,不能把其他公司的侵权使用作为“方型瓶”不具显著性的理由。

  味事达则强调,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雀巢公司长期对棕色方型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味事达和同行业长期合法使用该包装,形成了自由使用该通用包装公共资源的权利,已形成了稳定的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错误注册,导致雀巢垄断了中国调味品行业共同培育的棕色方型瓶装中高端酱油市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依法应予撤销。

  法庭当庭没有宣判。

  

  ■延伸阅读

  立体商标注册不当 可申请撤销

  商标纠纷已引起业内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此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对该商标进行了会诊。

  “公”变“私”不符法律规定

  据介绍,立体商标的保护在国际上的时间很长,但数量不是太多。中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始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法律对立体商标有特别的限制,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注册。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指出,这个商标在瑞士注册早,但是,根据地域原则,你在那个地方可以区别商品来源,在那个地方可以注册,在那个地方的保护是正当的。而在中国2001年开始保护立体商标之前,20年来这种包装在市场上已经被中国的企业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把这种包装视为很多企业普遍使用的包装,这种情况下它已不具有商标区分来源的特征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认为,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的法域靠自身的质量、服务,二十多年来用这种瓶子作为包装,在中国形成了同类产品企业公用的商业信誉。

  已经公用的东西再把它私权化,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因为它的市场信誉是中国企业共同创造成的,所以雀巢注册是不恰当的。

  有滥用授权程序嫌疑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强调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但是,向商评委提供证据材料时隐瞒了它所知道的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取得注册的合法性要质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张广良认为,雀巢公司在注册商标的过程当中隐瞒了明知的事实,说它有不正当注册或者欺骗手段注册都是可以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它通过形式上合法达到非法的目的。雀巢公司有可能构成滥用授权程序。

  应积极启动撤销程序

  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顺德及其他专家们一致指出,对作为产品包装的立体商标,法律特别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给注册,在中国市场,这个商标已经不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基于实际情况,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不能让它继续合法存在。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