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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诉行政裁定书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行监字第217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婀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延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郑建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洲,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琳,该局干部。

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因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行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