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婀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延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郑建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洲,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琳,该局干部。
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因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行监字第5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