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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获支持 合法权益得保护

信息来源:湖南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1-10-08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还了我被强占多年的山林权。”安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门外,年过六旬的老邓激动万分地握住主审法官的手表达谢意。

    说起这块争议不断的山林,还得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争议山作为责任山被生产队分给了当时的生产队队员李某(第三人,老邓的公公),李某去世后,老邓继承了该争议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后老邓长期在外务工,一直疏于对该争议山的管理。1990年原告组上村民张某在争议山中开辟一块作土耕作并对争议山进行了管理。2005年全国进行林权统一换发证时,原告与第三人就该山林权属发生争议。原告遂向被告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安政林权决字(2010)第0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争议山林地所有权归第三人老邓所有,原告不服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处理决定书。

    考虑到原告与第三人相邻而居,和平解决此案对双方日后均有好处,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但因原告方多次改变主意,与第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协调未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的山林权属备案登记表及山林所有权证是证明山林权属合法有效的原始证明文件,第三人持有的山林所有权证与争议山的山名面积、四至相吻合,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证据将争议山的所有权确认给第三人,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并无不妥。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安政林权决字(2010)第0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