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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俊山诉天津市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征用及补偿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宝 发布日期:2018-07-25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津02行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俊山。

上诉人尚俊山起诉天津市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征用及补偿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0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尚俊山上诉称,天津市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诉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地损坏至今没有恢复原状造成该地2017年没有收入,侵害了上诉人经营权和收益权,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涉及天津市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以天津市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被告出示占用我菜地的合法手续;2、请求被告恢复我菜地原状;3、请求被告补偿我菜地2017年的损失26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出示占用我菜地的合法手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天津市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故上诉人起诉要求天津市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恢复菜地原状并补偿2017年菜地损失,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连勇

代理审判员 乜 红

代理审判员 兰 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