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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广超等与睢宁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12-24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徐行审监字第0002号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广超。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广京。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兆祥。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睢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霜霜,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甫杰,睢宁县庆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再审人翟广超、翟广京与被申请人睢宁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云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翟广超、翟广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徐行终字第005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翟广超、翟广京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认定,睢宁县庆安水库系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库,始建于1958年,翟培鲁、王广兰系该水库原迁移民,且在2006年之前均已去世,本案原告翟广超、翟广京系上述移民的亲属。被告睢宁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06年7月起对水库移民实施后期扶持工作,因上述原迁移民已去世,故未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原告对此表示不服,原告认为搬迁后故去的移民也属扶持范围,理应依法享受扶持补助,其权益应由继承人继承。原告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6)163号《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国家决定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实施后期扶持政策。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拨扶持资金。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本案原告的亲属虽属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但在2006年之前已去世,依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应属于扶持范围。原告认为搬迁后故去的移民也属扶持范围,理应依法享受扶持补助,其权益应由继承人继承的观点,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翟广超、翟广京的诉讼请求。

  翟广超、翟广京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翟广超、翟广京以申请人已故亲属属于国家规定的扶持范围人口,原判侵犯申请人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及《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十四)项规定:“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故被申请人睢宁县人民政府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行政主体。本案中,申请人翟广超、翟广京的已故亲属均系睢宁县庆安水库的原迁移民,1958年搬迁,且于2006年6月30日前均已过世。依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因此申请人已故亲属并不符合扶持范围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翟广超、翟广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宋 新 河
                         代理审判员  魏 俊 哲

                          二 0一0 年三 月三日

                         书 记 员  翟 宇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