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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伙无罪被羁押970天 索650万元国家赔偿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12-27

一审二审认定抢劫罪成立

2002年3月9日,因涉嫌抢劫,小钱被某县公安局刑拘,郸城县检察院指控小钱犯抢劫罪,同年7月3日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后不公开庭审了此案。

审理认定,2002年3月8日晚8时许,小钱在天棚街碰见“怪物”(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怪物”向小钱借钱,小钱说没有钱,二人便抢劫。后见高海涛一人从东向西走,“怪物”上前抓住高的头发,对他拳打脚踢,“怪物”从高身上搜走现金约20元,小钱分3元买一盒散花烟。

某县法院从小钱在公安环节的3次供述、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判小钱犯抢劫罪。

因小钱当时未满18周岁,从轻处罚,小钱因犯抢劫罪获刑3年。

宣判后,钱某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但其法定代理人何某不服,以证据不足,应宣判无罪上诉。

某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羁押970天,获赔14.3万元

小钱不服,分别于2003年、2005年向某市中院提出申诉,均予以驳回。

后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钱与“怪物”预谋抢劫的事实不清、参与抢劫的事实不清,参与分赃的事实不清。原判认定小钱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不能认定小钱有罪,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2010年12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了二审和一审刑事判决书,宣告小钱无罪。经查小钱于2002年3月9日被刑拘,2004年11月2日减余刑释放。小钱实际被羁押970天。

去年5月12日,小钱以某市中院对其错误判刑3年为由,请求一系列的赔偿:错判3年造成10年伤害的10倍赔偿,以及错判3年造成10年其父母亲伤害伤残的10倍等赔偿。

同年5月19日,某市中院作出决定书,赔偿小钱被羁押970天的赔偿金13.8万余元(按照201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 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4.3万余元。

受害人提出650万天价赔偿

小钱不服,向省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赔偿因被羁押而耽误学业、前途的补偿金200万等其他各类赔偿共计达650万元,还要求当地媒体恢复他名誉、公开道歉,另给他安排工作。省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小钱再审改判无罪,应获得国家赔偿。

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问题,小钱及家人认为应依照判决的刑期共1095天计算,但经查证,小钱实际被羁押共970天。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小钱因抢劫罪被羁押时间较长,当时又未满18周岁,心理承受能力不如成年人健全,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又因被羁押导致学业中断、名誉受损,影响其就业、择偶等长期的工作生活;小钱被羁押后,家庭正常生活被打断等种种影响。综合考虑以上诸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

最终,省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维持某市中院赔偿小钱被羁押970天的赔偿金13.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小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线索提供志平 王帅 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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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两年,河南审结114起案件

两年来,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审结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114件。

从赔偿义务机关看,公安机关14件、检察机关17件、监狱管理机关3件、法院80件。

从类型看,刑事赔偿59件,包括违法刑拘赔偿,错误逮捕赔偿,二审或重审无罪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致人伤亡赔偿,刑事违法查封、扣押、追缴赔偿等;非刑事司法赔偿55件,包括违法司法罚款赔偿、违法司法拘留赔偿、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等。

共赔偿61件,赔偿金额513.9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72.1万元。

另外,各级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125件,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理国家赔偿申诉案件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