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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上诉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宝 发布日期:2018-10-04

王瀛等与李冀光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02行终5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增福。
  委托代理人白蕰萍。
  委托代理人魏启萍。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冀光。
  委托代理人白蕰萍。
  委托代理人魏启萍。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模。
  委托代理人魏启萍。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瀛。
  委托代理人成志伟。
  委托代理人李利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雪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新如,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群,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
  上诉人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因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所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6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2月1日,市规土委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核发了建字第11xxx1600138号2016规(西)建字009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许可证)。
  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不服,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维持了市规土委核发被诉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向一审法院诉称,涉案项目为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危改小区项目。2007年2月27日,市规土委向建设单位某公司核发了2007规(宣)建字0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造,形成50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受到行政处罚。在建设项目封顶两年后,市规土委又向建设单位核发了被诉许可证,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审批。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许可证及被诉复议决定。
  市规土委一审辩称,被诉许可证涉及的是违法建设处罚后完善手续项目,我委核发被诉许可证之内容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住建部一审辩称,住建部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被诉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证据确凿、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项目为右安门大街×号院危改小区项目,位于右安门内大街东侧,东临某龙综合市场,南临半步桥街,西临右安门内大街,北临某小。建设单位为某公司。
  2002年6月28日,市规委向建设单位作出《规划意见书》(2002规意字1374号),确定了涉案项目的规划要求。2006年12月30日,建设单位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06)第0818号),依法取得了涉案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原宣武规划分局对该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规(宣)建字0002号],2013年该项目完成拆迁工作实施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自行更改了设计方案,增加了约5139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构成了违法建设。2015年7月14日,市规土委作出京规(西)行决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右安门大街×号院危改小区项目违法建设部分补办核准手续的批复》(京发改〔2015〕第2145号),涉案项目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同意建设单位补办手续。2015年11月25日,市规土委作出《关于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危改小区项目调整设计方案的规划意见复函》[2015规(西)复函字0008号],本案项目调整方案可以完善规划设计、国土、人防等手续。2016年3月1日,北京市民防局作出《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2016)京防工准字0074号],同意涉案项目人防工程设计方案。2016年6月28日,建设单位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6年10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园林绿化局作出《关于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危改小区园林绿化审查意见的复函》(2016年西绿规意字013号),同意涉案项目园林绿化方案。2016年11月4日,市规土委收到建设单位要求核发本案工程证的申请。经审查,市规土委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向建设单位核发了被诉许可证。张志模、李冀光、李增福、王瀛不服,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住建部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市规土委具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有针对张志模、李冀光、李增福、王瀛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系建设单位违法建设予以行政处罚后完善手续项目,鉴于涉案项目已经实际建成且规划部门已经处罚,涉案项目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同意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后涉案项目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补充协议》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园林绿化审查等手续。
  2016年11月4日,市规土委收到建设单位要求核发被诉许可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本案工程证并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故市规土委作出的被诉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住建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张志模、李冀光、李增福、王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志模、李冀光、李增福、王瀛的诉讼请求。
  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被诉许可证,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为,市规土委针对涉案项目已于2007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新建楼房封顶两年后,针对涉案项目于2016年12月再次核发被诉许可证,该行为违法,所作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市规土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住建部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市规土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被诉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关于申报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危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授权委托书、行政许可事项接收材料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城镇建筑工程)、《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关于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危改小区项目违法建设部分补办核准手续的批复》《关于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危改小区项目调整设计方案的规划意见复函》《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关于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危改小区园林绿化审查意见的复函》等证据,证明市规土委核发被诉许可证的合法性。
  在一审诉讼期间,住建部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延期审理通知书》、被诉复议决定、邮寄信封、邮递查询单等证据,证明住建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在一审诉讼期间,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北京晚报登载的相关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成志伟、白蕰萍同志来访的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规划意见书》《证明》《行政诉讼答辩状》《关于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号院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关于轻工部右安门内大街×号院用地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情况说明》《关于南礼士路46号院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关于轻工部南礼士路46号院用地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情况说明》《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受案回执》等证据,证明市规土委核发被诉许可证违法。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市规土委、住建部提交的被诉许可证、被诉复议决定是本案审查对象,不宜作为证据出示。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市规土委、住建部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市规土委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住建部具有受理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某公司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市规土委报送了相关材料,申请市规土委对涉案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土委对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在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向某公司核发了被诉许可证,并无不当。住建部在收到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李增福、李冀光、张志模、王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金 丽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井沛
书记员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