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延中行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丙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呼世杰。
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先彩。
上诉人李丙文诉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黄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丙文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黄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马 东 风
审 判 员 冯 小 炯
代理审判员 霍 雨 枫
二0一 一 年 四 月十五 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