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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文与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上诉案

信息来源: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5-12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延中行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丙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呼世杰。
  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先彩。
  上诉人李丙文诉黄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黄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丙文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黄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马 东 风
                             审 判 员   冯 小 炯
                             代理审判员   霍 雨 枫
                             二0一 一 年 四 月十五 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