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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规划局与胡文玲规划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

信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2-05-23

汝城县规划局与胡文玲规划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汝非执审字第4号

  申请人汝城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邱明祥。
  被执行人胡文玲。
  申请人汝城县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汝规罚字(2011)第04号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汝规罚字(2011)第04号规划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文玲在庐阳大市场南苑7栋13号三层以上违法加层37平米,有违法事实存在。申请人发现后,认真履行职责,对这一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堪验,丈量违法建筑面积37平米和总建筑面积117.64平米,进行了现场拍照,被执行人胡文玲对面积提出复核后,申请人下达了重新到现场进行勘验面积的通知,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对案件的处理进行了集体讨论,其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也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被执行人应当按该处罚决定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只对汝城县规划局汝规罚字(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罚款部分申请执行,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汝城县规划局汝规罚字(2011)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罚款部分进入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何述雄 
                               审 判 员  何广龙 
                               人民陪审员  朱智慧 
                             二O一一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