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典型案例 -> 行政处罚 -> 正文

捆绑偷菜人示众被处罚 农民状告公安输官司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2-05-23

一农民发现他人偷了自家田地里的芹菜后,不是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而是将小偷捆绑示众,结果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事后,该农民认为惩罚小偷殃及自己很不公平,遂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3月3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公安局对该农民作出的处罚决定。

今年40岁的王玉明,是登封市大金店镇的一位农民。2010年10月6日早上,当他来到自家承包的田地里时,意外发现正在成长期的芹菜,一夜之间被人偷光。王玉明气愤之余,即顺看脚印及遗留的泥土痕迹,找到本村村民张某家中。在张某承认偷菜事实的情况下,王玉明仍用绳子将张某双手捆住,拴到自家门前的树上示众,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10余分钟。

接到张某家人的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查明事实真相之后,对王玉明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王玉明却认为,自己为防止小偷逃脱并毁灭证据,将其捆绑合情合理,并无违法之处,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显然错误。为此,王玉明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该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原告王玉明因怀疑张某偷自家地里种的芹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称其捆绑第三人的行为,属正当行为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维持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原告王玉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 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