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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指引更换旧油罐被罚款 加油站状告消防执法行为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3-28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一加油站根据云浮市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指示对该加油站进行更换油罐等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在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批,并花费5万多元委托中介公司进行油罐更新工程后,却被消防部门予以6万元的处罚。该加油站负责人邱志铭感到万般委屈,无奈之下将郁南县公安消防大队起诉至郁南县人民法院,该法院于3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位于郁南县东坝镇龙塘管理区的东坝龙腾加油站建于2000年,是一个位于山区的小型加油站,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有关证照营业,经营十多年来未曾有过不良纪录。

  2010年10月,云浮市政府下达《云浮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从2010年9月起全面开展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由云浮市政府统一领导,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分工合作的机制。

  放置在离东坝龙腾加油站仅两、三米远地下的旧储油罐自营业起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考虑到使用时间较久、罐体残旧老化,可能存在油气泄露的危险,为配合云浮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邱志铭遂于2011年4月和5月分别向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郁南县安全生产局、负责储油库及加油站的项目建设批准等工作的郁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了更换储油罐的申请,两部门迅速作出了同意更换储油罐的批复。

  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后,邱志铭于2012年1月6日和云浮市日升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负责东坝龙腾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工程总额为55000元。更换后的新油罐被安置在离加油站五、六米远的地下,旧油罐则改用作蓄水池储水蓄沙,工程完工后,该加油站于2012年7月27日收到了云浮市环保局同意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书。然而,让邱志铭哭笑不得的是,就在收到通知书的同一天,邱志铭却被郁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告知有人于7月26日投诉其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012年8月7日,该消防大队称其新增2个储油罐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并投入使用,对东坝龙腾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6万元罚款的处罚。

  “明明是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和指示进行操作,也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市政府下达的文件中也没有提出油气回收改造工程需经过消防审核批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肯定以为是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的。本就是是为了安全着想才进行的改造,怎么就违反消防安全了呢?”邱志铭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2012年10月,邱志铭因不服郁南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处罚,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消防部门撤销对其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3月18日,郁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宗行政诉讼案。庭审中,36岁的原告邱志铭认为,加油站改造工程是在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并没有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且该工程是更换新油罐,而非增加油罐,而目前并未有任何法规、文件规定旧罐更换是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因此原告认为,该油站改造工程已获得政府审批许可,并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消防部门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而被告郁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庭审中则认为,对东坝龙腾加油站的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作出的。

  郁南县人民法院并未当天宣判此案,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