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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洁: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11-09

【注释】 [1]参见姜伯静:《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最大障碍在哪?》,载《金融经济》2016年第17期。
[2]本文将“无人驾驶汽车”之外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统称为“机动车”。
[3]团子:《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不断谷歌特斯拉Uber谁也没逃掉》,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roll/2017-03-26/doc-ifycspxn990065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9月12日)。
[4]在突发情况下,驾驶员从看到异常状况到做出行动需要0.6秒,而无人驾驶系统只需要0.1秒;驾驶员的视距一般在50米左右,而无人驾驶汽车的探测距离能达到200米。
[5]《在保险人眼中,网络安全是无人驾驶汽车最大的风险》,电子产品世界,http://www.eepw.com.cn/article/201607/29472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9月14日)。
[6]参见刘园园:《美国黑客用网络“攻击”汽车》,载2015年7月23日《科技日报》第001版。
[7]刘璐、金素:《金融发展中的科技风险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21期。
[8][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
[9]张婷婷:《科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司法检视—以“宜兴胚胎案”为例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
[10]See Vern R. Walker. Risk Regulation and The“Faces” of Uncertainty, Risk: Health. 9 Safety & Environment,1998, pp. 29-34.
[11]参见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载《学术交流》2017年第4期。
[12]Bryant Walker Smith, Automated Vehicles Are Probably Legal in the United States, 1 Tex. A&M L. Rev.411 2014: pp.411-522.
[13]英国保险业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保险业机构已经支持了英国政府的这项保险规定。参见《‘Automated’vehicles-who pays for damage?》,http://www.out-law.co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24日)。
[14]参见金周英、白英:《我国机器人发展的政策研究报告》,载《机器人技术与应用》2009年第2期。
[15]Jason Marisam. The Internalization of Agency Actions, 83 Fordham Law Review, 2015, (4): pp. 1909-1953.
[16]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17][德]贝克、[德]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路国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18]参见宋亚辉:《论公共规制中的路径选择》,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19][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11页。
[20]高秦伟:《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21]参见毕洪海:《作为规制决策程序的成本收益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22]高一飞、徐亚文:《论网约车地方法律监管中的“区分”机制—基于功能主义的阐述》,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23]参见王霞:《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公私合作为背景》,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24]参见冉克平:《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判定》,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2期。
[25]参见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6]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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