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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互联网领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信息来源:《法学论坛》2019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9-06-06

【注释】

作者简介:曹阳(1987-),男,河北平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1]即在平衡私益与国家利益间冲突时力避偏执一隅之积弊,而以公共利益为其保护重点。参见刘继峰:《竞争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4页。

  [2]参见孟雁北:《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经营自主权行使的限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3]参见龙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理》,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4]如把许多本来就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领域统统划归市场自治甚或民商法调整。

  [5]龙俊等学者认为谦抑性在竞争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应保持适度克制,并可细化为正当性与慎重性等两方面要求。参见龙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理》,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6]参见刘继峰:《互联网反竞争行为之竞争法解决路径分析》,载中国互联网协会编著:《互联网法律》,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79-94页。

  [7]参见龙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理》,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焦海涛:《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谦抑性》,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2期。

  [8]主要是现行《反垄断法》和《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专业性较强但调整范围较小的部门规章。

  [9]最终出台版本的第82条对转致适用反法的条款有所规定,但较一审稿相关条款而言显得太过粗疏,对该行为规制时也将不敷适用。

  [10]诚如焦海涛老师所言,之所以强调行业监管在解决竞争问题上的重要作用,是因为“越是专业领域,竞争法规范的作用就越可能有限”,尽管他是以反垄断法为例加以说明的,但笔者认为这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也是适用的。参见焦海涛:《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谦抑性》,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2期。

  [11]参见朱静洁:《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2]如可绕开相关市场及其份额认定等陷阱。

  [13]焦海涛:《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谦抑性》,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2期。

  [14]参见郑友德、王活涛:《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层设计与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1期。

  [15]如《电子商务法》最终颁行版本的第35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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