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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晋、袁野: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路径选择——以公平竞争审查为分析视角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19-05-12

【注释】

*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袁野,武汉大学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博士生,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基金项目: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产业政策之竞争导向转型的法律规制研究”(17YJA820013)。

  [1]参见北京清华同衡设计研究院与摩拜单车于2017年4月12日共同发布的“2017共享单车与城市发展白皮书”,载http://www.sohu.com/a/133766880_585110,2017年7月27日访问。

  [2]参见蔡朝林:“共享经济的兴起与政府监管创新”,载《南方经济》2017年第3期。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4][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郭武军、吕阳译,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页。

  [5]参见宋逸群、王玉海:“共享经济的缘起、界定与影响”,载《教学与研究》第9期。

  [6]参见叶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皇冠宝石规则研究”,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7]参见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8]这是因为,根据德国客运法,出租汽车完成一项业务后需回到营业所在地。参见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9]例如,Uber的智能手机应用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被视为出租车计价器。参见张衠:“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变革”,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年第1期。

  [10]参见王首杰:“激励性规制:市场准入的策略?——对‘专车’规制的一种理论回应”,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11]参见孙晋、袁野:“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12]参见李俊峰:“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困局及其破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13]参见孙晋:“经济法视角下政府经济权力边界的审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考察中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4]参见[日]平冈久:《行政立法与行政基准》,宁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

  [15]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页。

  [16]参见毕雁英:《宪政权力架构中的行政立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17][美]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页。

  [18]参见郑宁:“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背景与价值探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19]参见吴浩、李向东编写:《国外规制影响分析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20]同上注,第4页。

  [21]同注[19]。

  [22]参见汪全胜:“加拿大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讨”,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

  [23]See Better Regulation Framework Manuel(UK),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EU)。

  [24]比如法治江苏、法治湖南、法治浙江等进行的地方实践;还有香港法治指数、余杭法治指数、浙江湖州法治建设评估;以及“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评估。参见朱景文:“论法治评估的类型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孟涛:“论法治评估的三种类型——法治评估的一个比较视角”,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

  [25]参见张德淼、李朝:“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26]参见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27]参见李瑰华、姬亚平:“行政立法评估制度论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28]参见郑宁:《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29]陈婉玲:“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30]邱本:《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页。

  [31]参见“‘专车第一案’司机胜诉:2万元罚单被撤销”,载http://tech.163.com/16/1231/09/C9JRVA8K00097U7R.html,2017年8月20日访问。

  [32]参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8、9条。

  [33]北京市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的一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1.2万名司机中每天出车的人数在800人左右,而此前这一数字可以达到近3千人,即司机总数的1/6到1/5。限制车型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自己公司买的车“用不上”了,“我们前期购买的雪铁龙C5,轴距达标,却是1.6L排量。购置时我们还在探讨,国家鼓励低碳环保的政策不会变。”参见“汽车租赁企业老板:网约车新政让我们遭遇灭顶之灾”,载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1025/c1004-28804438.html,2017年8月25日访问。

  [34][英]詹姆斯·爱德华·米德:《混合经济:明智的激进派经济政策指南》,欧晓理、罗青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87页。

  [35]参见王健:“政府管制的竞争评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36]广州市成立首家官方网约车平台“如约的士”,标志着共享经济不再是专车经营的本质特征。参见刘冉冉“:专车‘广州模式’探讨:滴滴加价厉害如约价稳质高”,载http://gz.ifeng.com/zaobanche/detail_2015_11/16/4558202_0.shtml,2017年8月26日访问。

  [37]滴滴曾经宣称,自己平台上的司机数量达到1500万,如果按照5%-10%的合规率计算,新规之后只有75-150万的车辆供给,再减去不愿意转变营运性质的人群、兼职人群,数量会更少,新规的影响可见一斑。参见“订单暴跌、司机退车,滴滴公司:我们要死了”,载http://news.sohu.com/20161021/n4709133337.shtml,2017年8月28日访问。

  [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已明确规定网约车是出租车行业的组成部分。

  [39]《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0][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7页。

  [41]参见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以网络约租车监管为例”,载《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第2期。

  [42]参见张孝荣、俞点:“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的趋势研究”,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2期。

  [43]参见朱宝丽:“合作监管的兴起与法律挑战”,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4期。

  [44]参见张力:“共享经济:特征、规制困境与出路”,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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