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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旭:论我国股权众筹的软法治理

信息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9-05-16

【注释】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体系构建研究”(CLS(2017) C52)

  作者简介:唐旭,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证券法、公司法研究,E-mail: 1520672812@ qq.com。

  [1]将国外较为成熟的股权众筹法律制度作为我国股权众筹建设借鉴素材的研究文献很多。例如杨硕:《股权众筹的国外立法框架比较与我国本土化路径安排》,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白江:《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与法律规制》,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1期;胡滨,郑联盛:“股权众筹促进‘双创’的规范化发展路线——以欧洲经验为借鉴”,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2]5家平台分别是“众投邦”“爱就投”“人人投”“第五创”“人人创”。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依靠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所衍生的本土资源能够解决我国股权众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本文的重心更多趋向于针对股权众筹某些方面的问题可以借鉴本土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解决方式就是在借鉴本土资源的基础上采用软法治理。

  [4]参见盈灿咨询发布的《2017年众筹行业年报》,第4页。

  [5]2018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政协讨论发言会上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推进新三板改革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研究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参见北京商报网,http://www.bbtnews.com.cn/2018/0306/231645. shtml.2018年3月31日访问。

  [6]例如在“人人投”网站上就规定通过手机认证和实名认证可成为普通会员,可以浏览项目部分信息/项目完整信息,认购、发布项目。参见“人人投”网站:http://user.renrentou.com/index/vip.2018年4月3日访问。

  [7]例如“人人投”在平台公布规则规定,“人人投”为项目方提供一系列的资源和服务,力促项目融资成功。项目融资成功,项目方需要向平台支付融资金额5%的服务费,如果项目融资失败,因平台对项目包装及多渠道宣传推广花费的相应的人力和财力成本,所以项目方需向平台支付融资金额1%的融资服务费。

  [8]通常情况融资平台都会要求线上路演,但线下路演却并不是必选项。如“第五创”要看具体项目决定是否采用线下路演,“人人投”的线下路演则由项目经理决定。

  [9]5家平台并不是都有冷静期规则。例如“人人投”与“第五创”就没有冷静期规则。而对于资金安全问题。大部分平台会将投资人的资金交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盛付通或者新浪支付等。但是若采用领投加跟投模式的融资平台则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打入投资人设立的合伙企业的账户中。在此种情况下,投资人的资金存在被挪用或者被非法占有的风险。

  [10]证监会发布的“2018年立法规划”明确指出,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改革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网址: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g/dt/201803/t20180331_135769. html.2018年4月25日访问。

  [11]从平台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使投融双方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同时平台造就的投融双方的集聚效应也使得实际交易的成本降低,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核心原因。从实际交易架构来说,不管投前形式审查、投中保护投资者规则的建立、投后阶段的信息披露,平台都处于主导地位。从司法实践中,在原告王国祥与被告西安宅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原告李娜与被告西安宅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就直接指出众筹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股权众筹平台起着主导作用。

  [12]动态博弈,也即博弈中的当事人决策有先后。在这样一个动态决策当中,均衡就是给定先动者的选择,后动者的行动总是最优的。参见张维迎著:《理解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

  [13]股权众筹不需要设计投资者准入门槛,仅需要对其单笔投资额以及一定期间内的投资总额作出限制即可。

  [14]投后的信息披露主体只有融资方,平台只能是投后信息的传递者,这在经济成本的角度是合适的。若平台在协议中约定由平台直接负责投后的信息披露,则平台是信息披露的直接传递者。若投后的信息披露义务由领投人或者第三方管理方承担,则平台基于对领投人及其第三方管理方的委任应承担次协助义务,即为领投人及其第三方管理方提供信息披露的场所如投资人微信、 QQ群并督促领投方、第三方管理方积极准确对融资方的相关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15]有的平台规定冷静期为挂牌到认购的期间90天,如“众投邦”。

  [16]如果一种变革使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损者的损失,这种变革就叫做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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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格式:唐旭.论我国股权众筹的软法治理[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11):117-125.

  Citation format: TANG Xu. On the soft law regulation of 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in China[J].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8(11):1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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