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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可人: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2期 发布日期:2019-05-18

【注释】

[1]李后龙、俞灌南:“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

  [2]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1页。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5页。

  [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5页。

  [5]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4页。

  [6][德]菲利普·黑克:《利益法学》,傅广宇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9页。

  [7][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8]熊丙元:《正义的成本》,人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页。

  [9]薛治远:“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时代法学》2017年第1期。

  [10][美]理查德·博斯曼:《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52页。

  [11]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12]熊丙万:“网约车监管新规的顺产与保育”,载《中国经济报告》2016年第9期。

  [13]王金增:“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辨析”,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4]彭倩文、曹大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年第2期。

  [15]钱叶芳、王林清:“论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载《中国劳动》2015年第19期。

  [16]陆胤、李盛楠:“分享经济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美国Uber案和解的一些借鉴”,载《中国劳动》2016年第16期。

  [17]陆胤、李盛楠:“分享经济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美国Uber案和解的一些借鉴”,载《中国劳动》2016年第16期。

  [18]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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