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批准号:ZDA049)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赫建营:《移动互联网: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中国高新区》2013年第1期;谢鹏:《互联网+: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南方周末》2015年12月31日。
[2]平台经济即由互联网平台组织生产要素产出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形态;分享经济即分散且彼此独立的主体利用社会化平台分享闲置资源及其价值,从而使资源的社会效用得以充分发挥的经济模式。所以,平台经济包括但不限于分享经济,比如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类平台就非分享经济模式。参见姜奇平:《如何推进分享经济》,《互联网周刊》2015年第22期。
[3]参见王文珍、李文静:《平台经济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中国劳动》2017年第1期。
[4]“网约工”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网约工”是指按照互联网平台的信息预约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既包括平台企业内部的劳动者,也包括与平台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企业等组织所属的劳动者,还包括与平台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个人劳动者。其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有争论的“网约工”,仅限于与平台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个人劳动者,此即狭义的“网约工”,亦为本文讨论的对象。
[5]“劳动”和“用工”是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现象的一对概念,通常被统称为“劳动用工”。
[6]参见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法学》2016年第6期;朱鸣:《“网约工权益保障研讨会”综述》,《工会理论研究》2017年第3期;柯振兴:《网约用工的规制路径及权益保障》,《工会理论研究》2017年第3期;《人大教授杨伟国:有可能,劳动力市场不复存在》,http://mt.sohu.com/20160706/n458011113.shtml,2017年5月12日访问。
[7]同前注[3],王文珍、李文静文。
[8]参见刘刚等:《后福特制:当代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发展阶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9]〔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10]同前注[8],刘刚等书,第2~3页;〔美〕彼得·卡佩利:《员工管理新变革:管理受市场驱动的员工队伍》,朱飞等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2页;David Weil, The Fissured Workplace: Why Work Became So Bad for So Many and What Can Be Done to Improve I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 p.11.
[11]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局2006年的报告,按需工人在美国全部劳动力的比例保持在31%左右。Se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Employment Arrangements: Improved Outreach Could Help Ensure Proper Worker Classification,2006, GAO-06-656.
[12]这里所称的劳务用工,主要指代理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参见柏晶伟:《中国制造业劳务用工规模约700万人》,《中国经济时报》2012年4月26日。
[13]参见谷红:《信息平台论——三网融合背景下信息平台的构建、运营、竞争与规制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1页。
[14]参见〔美〕赖安·库纳缇、杰里米·纽纳:《工作的未来:移动办公及创业的另一种可能》,林秀兰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美〕约翰·布德罗、〔美〕瑞文·杰苏萨森、〔加〕大卫·克里尔曼:《未来的工作:传统雇用时代的终结》,毕崇毅、康至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第32页、第35页。
[15]参见王全兴:《劳动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5~36页。
[16]参见〔德〕雷蒙德·瓦尔特曼:《德国劳动法》,沈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6页。
[17]参见王全兴、粟瑜:《意大利准从属性劳动制度剖析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16年第10期。
[18]See Mark Freedland FBA and Nicola Kountouris,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 Work Rel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277-278.
[19]参见田思路、贾秀芬:《契约劳动的研究——日本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引言第1~2页。
[20]See Kwak, Jane P., Employees Versus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Why States Should Not Enact Statutes That Targe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Journal of Legislation, Vol.39, Issue 2, Article 4,2013.
[21]参见粟瑜、王全兴:《我国灵活就业中自治性劳动的法律保护》,《东南学术》2016年第3期。
[22]参见胡凌:《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页。
[2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4]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被“劳社部函〔2002〕108号”废止。
[25]《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第(十)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第18条、《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第12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第六目。
[26]例如:(1)“庄燕生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7471号民事判决书;(2)“孙有良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中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3)“王哲拴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4)“张勇诉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对代驾司机认定劳动关系的诉求均不予支持。
[27]如“王哲拴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张勇诉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
[28]如“孙有良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中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29]如“庄燕生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7471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陶新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号民事判决书。
[31]例如:(1)“岳海清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156号民事判决书。⑵“赵宝春与陈志国、程晓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157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徐小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810号民事判决书。
[33]《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4]See Douglas O’ Connor, et al. v. Uber Technologies, Inc., No. C-13-3826 EMC, Document 251.
[35]See Aslam, Farrar and Others v. Uber, Case No.2202550/2015.
[36]See NLRB v. Hearst Publications, Inc.,322 U.S.111,64 S.Ct.851,88 L. Ed.1170(1944).
[37]See NLRB v. United Insurance Co.,390 U.S.254,88 S. Ct.988,19 L. Ed.2d 1083(1968).
[38]Symposium on the Regulatory Future of Contingent Employment,52 Washington and Lee L. Rev.725-933(1995).
[39]See Byme Brothers (Formwork) Ltd. v. Baird & Ors, ICR 667.
[40]See The Hospital Medical Group Ltd. v. Westwood,〔2012〕 EWCA Civ 1005,〔2013〕 ICR 415.
[41]See Clyde & Co LLP and Another v. Bates van Winkelhof,〔2014〕 UKSC 32.
[42]参见2006年国际劳工大会第198号建议书《关于雇佣关系的建议书》第13条。
[43]See Regulating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n Europe: A guide to Recommendation No.198, http://www.ilo.org/ifpdial/information-resources/publications/WCMS_209280/lang~en/index.htm, last visit on Dec.30,2017.
[44]See S. G. Borello & Sons, Inc. v. Dep’ t of Indus. Relations,48 Cal.3d 341,350(1989); Narayan v. EGL, Inc.,616 F.3d 895,900(9th Cir.2010).
[45]See Present Law and Backgrond Relation to Worker Classification for Federal Tax Purposes, https://www.irs.gov/pub/irs-utl/x-26-07.pdf,2007, last visit on Dec.4,2017.
[46]同前注[43],第8条。
[47]参见王全兴、汤云龙:《转型中的〈社会保险法〉》,《中国工人》2011年第4期。
[4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劳工保险条例”第15条第1、2、3款之规定。
[49]前者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中的规定;后者如《就业促进法》第52条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8号)中的规定。
[50]《安全生产法》第2条、第6条,《职业病防治法》第78条。参见前注[15],王全兴书,第364页。
[51]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三、四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16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2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一)项。
[52]参见颜斐:《7人诉“好厨师”非法解雇获赔》,《北京晨报》2017年6月14日第A11版;“李辉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7210号民事判决书。
[53]同上注,颜斐文。
[5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电商物流与快递从业人员调查报告》显示,在电商物流快递从业人员中,74.6%的人月均收入在3001元~5000元,20.44%的人月均收入在5001元~8000元;同时,62.2%的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10小时,24.46%的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12小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占13.34%。参见《2017年中国电商物流与快递从业人员调查报告》,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70511/23163597841.shtml,2017年12月11日访问。
[55]滴滴政策研究院2017年10月发布的《新经济,新就业——2017年滴滴出行平台就业研究报告》显示,“网约车”司机个人月均收入在3000元~5000元之间的占39.69%,3000元以下的占23.54%,5000元~7000元之间的占20.38%。参见《新经济,新就业——2017年滴滴出行平台就业研究报告》,http://www.sohu.eom/a/199915625_483389,2017年12月21日访问。
[56]同前注[22],胡凌书,第17~20页、第31页。
[57]参见王煜:《南京拟限制外卖送餐员抢单数量》,《新京报》2017年9月22日第A14版;《南京市交管局〈加强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措施〉公开征集意见》,http://www.nanjing.gov.cn/hdjl/zjdc/myzj/bqzj/201709/t20170925_5030589.html,2017年12月11日访问。
[58]同前注[36]。
[59]同前注[34]。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3条、《中国工会章程》(2013年)第1条。
[61]参见毛朝阳:《全国首个“货运司机之家”在衢州成立》,《浙江工人日报》2017年6月15日第2版;重庆市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将沙师弟打造成全国试点工会样板》,http://www.cqgh.org/html/ghxw/20170712/76250.html,2017年12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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