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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深:民生行政法的主题变迁及实现途径

信息来源:《浙江学刊》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08-16

【注释】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民生目标实现的区域协调发展行政法律措施”(2018SJZDA004)、东南大学校内人文社科项目“国家现代化治理手段的法律化过程”(2242019S10030)、东南大学区域行政法治发展平台“区域发展权的国家法保障”阶段性成果。

  [1]参见孙钦善选注:《龚自珍选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第295—304页。

  [2]吴忠民:《民生的基本涵义及特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8期,第33页。

  [3]参见中国人权研究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9版。

  [4]参见苏俊雄:《宪政论集》,台北环宇出版社,1972年,第20页。

  [5]参见应松年、朱维究编著:《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第103页。

  [6] Jeffrey Obler, Moral Duty and the Welfare State,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1986, Vol.39,No.2.,pp.213—234.

  [7] John Rawls, A Theory of(Revised E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pp.266,373, 458—462, 499—500.

  [8]参见王虎学:《个人与社会何以维系——基于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的思考》,《江海学刊》2015年第2期,第55—60页。

  [9] Albert Weale, Equality, Social Solidarity, and the Welfare State, Ethics, 1990, Vol.100, No.3., pp.477—478.

  [10]参见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六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212、412页。

  [11]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The Yale Law Journal, 1964, Vol.73, No.5, pp.734—736.

  [12] United States Code, 2011 Edition, Title 42— The Public Health and Welfare.

  [13]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予以归纳和制表分析。原始数据信息参见http://data.stats, gov.cn/easyquery.htm? cn = C0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19日。

  [14]根据现有国家统计资料数据,还无法细分教育支出事项。严格说来,只有用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学生学杂费、生活费用上的财政支出才是直接福利性质的;用于教育建筑和设备上的财政支出,属于广义的“生产性供给”;用于高等教育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则不具有民生性质,可视为生产力行为。

  [15] USA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Subchapter D-Socioeconomic Programs, Mar.2005.

  [16]参见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第八章“兜底保障”(国发〔2016〕64号)。

  [17]参见费孝通:《费孝通全集》(第一卷1924—1936),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7—122页。

  [18]参见费孝通:《费孝通全集》(第五卷1947),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0页。

  [19]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1984年9月29日)。

  [20]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

  [21]例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厅字]6号),规定了结果考核绩效评估、奖励、约谈、限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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