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对我国法治的概念作了解释,它包括法律的规范体系、法治的实施体系、法治的监督体系、法治的保障体系和党内法治体系等。这个关于法治体系的解释也为我们理解和诠释行政法治的概念提供了钥匙。根据这个顶层设计,行政法治不仅仅体现于静态的行政立法中,它还体现于动态的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行政法治的运作层面上。这个新的诠释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知行政法治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9页。
[3]参见关保英、张淑芳:《行政引诱违法论》,《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5期。
[4][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32—333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5页。
[6]参见关保英主编:《行政六法简明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7]在这个案例中,交通管理机关利用摄像头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记录,尤其是同一路段的违法记录连续录制了两年,该违法行为人几乎每天都要过同一路段,摄像头便将其每一次经过该路段的行为都记录为违法,而在两年之后,对当事人作出了一次性的行政处罚决定。从执法程序上讲,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的每一次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告知,并作出处罚,而且这种处罚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内予以处理。而某市的交通管理机关则采取了两年集中处理的方式,这实质上有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之嫌,实质上是为当事人设下的一个圈套。
[8]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力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7页。
[9][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8—49页。
[10][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2—94页。
[11][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7页。
[1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0-105页。
[13]《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4]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
[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6][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1页。
[1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7页。
[18]行政决策的法律调整长期以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学者们通常认为行政决策是一个技术问题,属于行政管理学的范畴,而作为一个技术问题,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平息了人们的争论,明确指出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应当建立后评估制度,行政决策应当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而且对行政决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是说,某个行政主体若在行政决策问题上想规避法律已经不大可能。
[19]前引[8],杨建顺书,第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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