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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仪方:新《国家赔偿法》下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研究

信息来源:《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3-01

【注释】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受到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的资助。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夏羽律师进行了部分数据处理工作,在此感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条文由35条增加到42条,其中刑事赔偿增加了5条,相关修改涉及到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增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改进赔偿经费保障、支付机制等内容。参见刘志远、陈雪芬、赵景川:《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部分修改解析》,《人民检察》2010年第10期,第49页。

[3]马怀德:《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析》,《人民检察》2007年第18期,第9页。

[4]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公布的统计数据中,2011年和2013年相对较完整,2014年只有决定赔偿案件的数量,其他年份数据未能查到。

[5]尽管没有就威科所作的专门研究,但是据一项对于裁判文书网的研究表明,实践中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参见马超、于晓红、何海波:《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第195页。

[6]何海波:《困顿的行政诉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86页。

[7]《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第1版。

[8]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9]徐隽:《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两年:95%的案子法院当场立案》,《人民日报》2017年5月19日,第11版。

[10]江必新:《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第3页。

[11]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赔偿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多项诉求,法院在认可部分赔偿请求的同时也会对缺乏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而为方便计算,本文在进行数据统计时对于诉求获得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情况均作“决定赔偿”计算。因此本文所得出的赔偿率会高于实际赔偿情况。

[12]参见前引[6],第91页。

[13]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数据库所能搜到的裁判文书总量必然小于实际裁判的案件。但另一方面,同一案件又可能会因为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审判程序而产生数个裁判文书。因此,本文所统计的裁判文书相较于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一定遗漏以及少数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性。

[14]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为“赔监”,司法赔偿监督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为“赔提”;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为“赔再”,相关内容可参见《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15]这一数据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江勇副庭长就司法赔偿所作出的统计基本一致。“每年全国只有2000多件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每年办理司法赔偿申诉案件多达300多件,申诉比例居高不下。”参见江勇:《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现状、困难和展望》,载《“转型期中国行政法的变迁与地方法治”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论文集》,第3页。

[16]以2015年为例,全国法院民商事一审结案9575152件,同一年全国法院民商事二审收案数为918605件,经计算上诉率约为9.59%。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一审结案1099205件,同一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二审收案143219件,经计算上诉率约为13.03%。全国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结案198772件,同一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二审收案77988件,经计算上诉率约为39.23%。具体数据参见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2015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第1297-1299页。

[17]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陶凯元指出:“在国家赔偿工作中,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赔偿、补偿还是救助在目的、功能、手段和价值上的统一性,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善于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综合、融汇运用赔偿、补偿和救助等不同手段,提升对受害人和涉赔弱势群体救济的水平,提高涉赔矛盾化解的实质效果。”参见陶凯元:《正确处理当前〈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第7页。当然,补偿金的存在是否合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分歧,在此不作详细展开。

[18]2011年为88241.18元,2012年为129164.85元,2013年为53670.53元,2014年为173256.14元,2015年为117926.65元,2016年为371061.30元。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在每年年中会下发通知,公布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日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995年为17.76元,2007年升至83.66元,2011年为142.33元,2012年为162.65元,2013年为182.35元,2014年为200.69元,2015年为219.72元,到2016年为242.30元。

[2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浙法赔字第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浙法赔字第2号》。

[2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4)内法赔字1号》。

[2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6)冀法赔1号》。

[23]王逸吟、孙婧:《国家赔偿:人们期待什么?》,《光明日报》2013年6月6日,第15版。

[24]胡仕浩提出的五大亮点分别是实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拓宽国家赔偿范围、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增设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改革赔偿金支付办法。参见胡仕浩:《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新精神和新内容》,《人民司法》2010年第23期,第57页。

[25]张红:《国家责任的变迁:刑事赔偿与刑事补偿之区分》,《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1期,第66页。

[26]马怀德:《国家赔偿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法学杂志》2010年第8期,第3页。

[27]杨临萍、何君:《刑事赔偿:美国法的经验与中国制度的完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125页。

[28]樊崇义、胡常龙:《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刑事司法赔偿为视角》,《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第102页;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应松年、杨小君:《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第8页;马怀德主编:《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2页。

[29]应松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26页。

[30]江勇:《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现状、困难和展望》,《“转型期中国行政法的变迁与地方法治”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论文集》,第5页。

[31]马怀德、张红:《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63页;蒋成旭:《从精神抚慰到补充赔偿: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转向》,《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第75页;杜仪方:《国家赔偿中的“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2013)浙法赔字第1/2号浙江省高院张氏叔侄赔偿决定书评析及展开》,《浙江学刊》2015年第1期,第140页。

[32]王梦婕、王俊秀:《莫让〈国家赔偿法〉成“国家不赔法”》,《中国青年报》2008年4月23日,第2版。

[33]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页。

[34]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第513页。

[35]在近三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都有关于纠正冤假错案和落实国家赔偿制度工作的意见。其中,2015提出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2016提出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出台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2017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落实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意见。具体可参见2015、2016、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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