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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章扬: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的理解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 发布日期:2019-01-08

【注释】 *李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章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干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1]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过一些涉及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但这些文件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并不成体系,且集中于立案、庭审阶段的公开。

[2]关于公开审判制度是否包括了对当事人公开,法院内部一直存有争议。对此,笔者认为:第一,以“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之(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7—228页),公众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也不承担最终裁判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开审判制度要求将审判信息(既包括裁判文书,也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如庭审)对公众公开,那么当然可以解释为也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因为很难想象有什么信息,公众可以知悉,而作为诉讼参加者的当事人却不能;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当事人有权查阅并复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使当事人了解审判活动的进程,调整自己的诉讼活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9—70页),可见,对当事人公开与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完全一致;第三,公开审判制度与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制度相对应,后者以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审判为代表,秘密审判的特点是审理过程不向当事人公开,比如不向当事人披露控告人、证人的身份和证词内容,被告人难以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参见艾超:《辩护权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33—34页),作为更加文明、先进的现代司法制度,公开审判理应包含对当事人公开。据此,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为坚实的依据来源。

[3]像这样“中央统一查询+地方各自拓展”的分工模式,在其他政府领域也是存在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问地址:www.gsxt.gov.cn

[4]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诉讼中并无独立的诉的利益,借鉴《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表述,《规定》引言部分的权利保障对象笼统表述为“当事人”,但在具体条文中,公开对象的表述则包含了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5]鉴于《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置于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的第二节“诉讼代理人”下,《刑事诉讼法》则在第一编总则第九章“其他规定”中,将“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分别规定,《行政诉讼法》未明确区分二者,为兼顾以上分类,《规定》将“法定代理人”单独列出。

[6]参见田禾主编:《司法透明国际比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9—100页。

[7]执行实施类案件从程序的启动方式到实施环节均与前者存在较大差异、缺乏共通性,不宜由《规定》调整。

[8]其表述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9]《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0]如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评议情况应当保密”。而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11]除参见《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6条外,还可参见《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7条: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准擅自公开和扩散。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三证合一”。

[13]美国PACER系统亦有类似声明。

[14]包括诉讼行为开始实施或者实施完毕、法律事件发生或者结束等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5]参见《民法总则》第25条、第63条,《民诉法解释》第3条、第4条。

[16]根据建设方案,该电子送达系统内嵌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为当事人开设的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中,共用短信通知。当事人自首次参加诉讼并完成身份验证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即根据其身份证件号码自动生成账户,后续其他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和诉讼文书直接推送至该账户。

[17]例如,《民诉法解释》第137条规定有当事人已确认送达地址适用范围之延展规则,当事人于一审同意采取此电子送达方式,二审、再审期间,其与法院均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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