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一日,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五年来的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充分显示了其深远的意义:
第一,我们行政诉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就规定了“人民或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这实际上是对行政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后,五四宪法及八二宪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高度集权的影响,市场经济与民主受到限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使这一宪法规定落实。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根据各地的要求,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受理行政案件,为法院民庭开始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商品经济与民主的进一步发展,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行政案件由法院受理作了明确规定。湖南汩罗县法院最早建立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当时面临沿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有些原则、制度并不适用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许多困难,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适应这种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于1987年3月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八易其稿,1989年4月4日由全国人大讨讼通过,1990年10月1日实施。至此,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来,这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决不是什么“早产二十年!”实施后对市场经济与民主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湖南黔阳一位女县长七次当被告七次应诉,她说每一次出庭均有不同收获。
第二,思想理论的成熟为行政诉讼法产生提供了认识上的条件。理论界、行政法学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与矛盾,以政企、政事分开为内容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行政诉讼制度来处理好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行政诉讼最根本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在行政诉讼中体现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这种认识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具有促进作用。因此它的出台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成熟的结果,决不是什么“自由化的产物”。
第三,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巨大的现实作用。
1.深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作被告的恒定性,与刑事、民事案件不同,如行政审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调解,实行合议制而不实行独任审判制,被告负举证责任等,行政诉讼法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保证了行政案件正确、及时审理。每年受案平均增长55%,每年受案平均45000件。
2.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害者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赔偿权和纠举权,从而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近年原告胜诉占受案总数的37%。
3.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民主政治建设。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行政意义重大要靠不折不扣地实施诉讼法使这一民主原则得到了落实,为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4.促进行政法制的完善。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制定与完善同行政诉讼法成龙配套的法律、法规,这就是五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飞速发展的原因所在,法院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对于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予以变更,对于违法不履行义务的责令履行,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促进行政法制完善。
第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开展审判工作,可以充分保障法律的调整作用,维护与促进行政机关在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特别通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缓解和消除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有着极为深远的政治意义。中央强调社会稳定,应当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上四方面的意义与作用,应当充分肯定。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行政领导人员、法院行政审判人员认识行政诉讼法的深远意义,认真按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判;完善行政诉讼法,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强化权力机关、法院自身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检查,保证并政诉讼法不折不扣地实施,这就是我们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