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关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兹事体大,不可不察。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申请再审案件的三类处理方式:裁定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决定由作出裁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其中,决定由作出裁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处理方式是新增加的内容,体现在第3条的规定上:“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应当说,该规定顺应了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凸显了新时代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工作的特点,对于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之一。由于当事人身处外地,如果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再审案件,那么当事人大多需要前往异地,交通、住宿、时间等成本增加,不够便利。尤其是在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更是不便。新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据此,当事人不用再去外地打官司,只需要在本地参加再审即可,节约了交通、住宿等成本,更加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属于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理应予以保护。新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据此,法院处理再审案件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了统一的处理方式和标准,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促进“同案同判”;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也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第三,有利于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当地优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实质处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据此,由于处于案件发生地,并且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来讲办案资源更丰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其在事实认定、证据调查、程序适用等方面的优势,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