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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好警察”与嫖娼处罚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11

阅读关于晋警与京警之间冲突命案的系列报道,简直就像观看一部香港帮会打斗故事片。情节倒是很简单:两个年轻警察身穿便装驾驶私家车逛街,偶尔在太原市一前一后窄路相逢、意气用事,酿成了瞬间的凶杀悲剧。令人诧异的是纠纷的起因只不过走在前面的那位京警看见路口红灯按照交通规则停了下来,后面的那位本地警察鸣笛对此表示不满。于是乎京警不能忍受山西人的蛮横无理,高声叫骂了几句。于是乎晋警咽不下这口气,找了几个地痞在酒店停车场把对方痛揍一顿,结果发现死了,还是个首都警察。

几句口角酿成一桩命案的消息传开后,全国舆论哗然,但几乎听不到对枉死者的同情之声,似乎老百姓在情绪上巴不得那两个警察同归于尽才解恨。更可寻味的还有涉案者的所属单位分别为自己人开脱,宣称加害者与受害者都是局里的“好警察”,结果引来四处嘘声以及对公安部门的严厉指责,曰“警匪勾结”,曰“制度腐败”,曰“酷吏猛于虎、贪于鼠”!显而易见,如果不能采取有力措施严惩违法乱纪的警察、迅速遏制黑道对公权力的渗透,社会势必会在丛林化和无序化的泥潭里沉沦下去。

然而,无论对警察的丑行如何不满甚至于憎恶,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不可能废除警察制度。况且恶警毕竟还属于少数。香港在1977年发生的警察暴乱提供了一个深刻教训,就是从严治警应有策略和分寸,重点要放在堵塞制度漏洞方面。虽然目前警察信誉扫地、与公众之间关系极端紧张,但在如同高压锅的氛围里,片面采取针对警方的霹雳手段,其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进一步激化各种社会矛盾,以致无从收拾。因此有必要在对触犯条规的警察严惩不贷的同时,冷静地分析涉及公安部门乃至司法权力结构的各种丑陋现象的缘由、背景以及深层动机,探讨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制度化办法。

在前述案件中,人们的目光都聚焦在警察与暴力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认识社会治安政策的本质所在,也可以当作缓和警民对抗、重振行政纲纪的基本线索。因此,就让我们首先来思考一下与警察密切相连的合法暴力和违法暴力的辩证法。

大家熟悉的童话卡通《黑猫警长》、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电影《今天我休息》,都在塑造这样的警察图像:亲切的、可以信任的、为公众服务的好好先生,与暴力似乎无缘。这种观念也符合法社会学的概念界定――警察属于行政服务性职业。借用麻省理工学院政治学教授迈克尔·利普斯基(Michael Lipsky)的表述,也就是在街道科层制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the individual in street-level bureaucracy for public services)。

但是,与其他的服务业根本不同,警察的职业活动中包含深刻的内在矛盾,即服务者的任务是监控和制裁那些享受其服务的人们,以暴力为服务工具。这就很容易导致敌意,却不容易赢得满意。暴力与敌意反过来又会给警察的自我想象和身份认同打上鲜明的烙印。实际上,警察在提供服务时还具有较高风险,甚至不乏丧命之虞,然而这似乎未必能缓和社区群众对他的畏惧、敌意以及批评――要理解这一点,只需看看前不久在日本使领馆大门外担任护卫工作的警察身上沾染的蛋黄汁和红墨水就够了。这种尴尬处境很容易使警察产生某种潜意识的贱民心态和抵触情绪,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强求尊敬的心理冲动和自大狂。这种扭曲的情结与古代刑场刽子手的复杂性格或多或少有些类似之处,需要群众以附带条件的同情、领会乃至敬意来拆解。

众所周知,法律承认警察在提供服务时享有使用暴力的特权。实际上现代国家所垄断的日常的合法性暴力工具主要掌握在警察手中。为了维持秩序、惩办歹徒,警察采取强制手段被认为是必要的、正当的。在公安部门,特别是在法治观念较淡薄的地方,提高限期破案率和逮捕率、降低犯罪率是考勤的最重要的指标,而程序瑕疵、手段不正当以及拷问的弊端往往会被忽略。这正是所谓“好警察”的领导评语与群众的正义感之间发生抵牾的原因。

面临重大刑事案件,上级部门和基于民愤的社会舆论都要求尽早破案,罪犯迟迟不能捉拿,公安局就难免受到“无能”和“懈怠”的指责。警察个人也希望藉突破情节疑阵而立功、晋级、领奖金。这样的诱因、压力以及动机很容易在侦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导致违法行使暴力。可以说,围绕警察的作业存在着某种为了达到治安目的而结成的深藏不露的共犯关系。一旦滥用警察特权的越轨现象被默许、纵容以致达到司空见惯的程度,那么警察个人甚至整体的堕落就难以阻止了。丑恶的警察当然不值得同情和尊重,另一方面,群众的敌意又使警察更加变态和歹毒――这就是1990年代形成的警民关系怪圈。

与这种事态相仿佛的是1960年代殖民主义统治下的香港,出于冷战思维和管理大量移民、难民的需要,当时警察行使拘押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流窜罪规定(loitering law)更助长了治安惩罚的任意性,致使警察机构中到处腐败蔓延,直到1973年,在市民运动的压力下,警察总长葛柏(Peter Godber)因贪污和勾结黑社会的罪名被追捕归案后,情况才显著好转。从香港刷新警风的经验可以看到,按照法治精神限制警察特权是治本之道,其中最关键的制度举措是设立了绝对独立而强势的廉政公署。另外,择优录取加高薪养廉的人事政策、通过自由报道实现广泛的舆论监督、在公安机关建立由外部委员组成的纲纪指导委员会、在廉政公署设置专门处理警察渎职问题的特别小组、改进司法程序、加强律师辩护权以及切实保障嫌疑人的各种权利等配套措施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除了对警察的监控机制外,还有必要铲除酝酿腐败的温床和客观条件。大陆地区的现实表明,诱惑警察渎职的初始原因以及最大规模的陷阱正是那些不存在被害人的犯罪或越轨行为,例如卖淫、赌博、同性恋、信仰邪教、流浪乞讨、摊贩的无证经营等等。由于中国政府采取的治理方针基本上都是“严格禁止”而不仅仅是“适当限制”这类伤风败俗、有碍观瞻的现象,但公安部门其实并不能真正有效地禁止这类行为,这就很容易造成“严格禁止-法难责众-警察腐败-枉法弛禁-无法无天-警察更腐败-重刑峻罚-法难责众-警察再腐败”的恶性循环。在这样的状况下,改过度的严格禁止为切实有效的适当限制,采取因势利导的方式恐怕反倒能产生釜底抽薪的效果,使“警匪勾结”的营利机会大为减少。

另外,要维护警察的职业自尊、消除行使国家暴力时的心理阴暗面、全面扭转公安部门的风气,就不得不充分重视强制的正当性、合法性。为此应该按照程序公正的原则对裁量权和暴力行使权进行充分的限制,并且重新定义“好警察”的评价标准。回顾1950年代中国推行的“人民警察爱人民”运动,目的就是要通过强调行政服务这一侧面消除群众对警察的蔑视和戒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警察反过来藐视和敌视群众的“刽子手情结”。其实只有在具备这种条件之后,警察才能融入社区,“改严格禁止为适当限制”的治理方针才能见效。也可以说,只有恢复和发扬“人民警察”深入群众、服务社区的优良传统并推陈出新,例如建立警察协会以加强教化和自律的机制、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公安局以激励正气、促使派出所向社区提供各种咨询服务、进行城市贫民调查并推动民间慈善救济活动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执法机关自身的违法和腐败、真正改善警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