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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宇冠、陈书全: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信息来源:《理论探索》 发布日期:2018-09-26

【注释】
〔作者简介〕邓宇冠(1989),男,山西平遥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陈书全(1970),男,山东胶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违宪和违法的主体包括法律、法规和抽象行政行为。
[3]台湾地区“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4条:大法官解释宪法之事项如左:一.关于适用宪法发生疑义之事项。二.关于法律或命令,有无牴触宪法之事项。三.关于省自治法、县自治法、省法规及县规章有无牴触宪法之事项。前项解释之事项,以宪法条文有规定者为限。
[4]“初段程序”完成后,检察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督促行政机关修正或撤销,二是提交人大常委会裁决。
[5]“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大法官审理案件应参考制宪、修宪、及立法资料,并得依请求或径行通知申请人、关系人及有关机关说明。“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实施细则”第14条:大法官进行调查时,得邀请专家学者到院说明。
[6]MotorVeh.Mfrs.Ass'nv.State Farm Ins.463U.S.29(1983).
[7]《立法法》第67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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