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认为,这些条款有利于防止超范围、超期限查封、扣押财物。
为防止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草案第十八条作出包括“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在内的十项规定。
针对民众高度关注的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草案特别规定,“当场告知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一些专家撰文表示,草案在约束政府行政强制的同时,体现了人文关怀。例如: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了看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曾在审议时说,制定行政强制法很重要,它是“两肩挑”。一肩挑着公正、合法地对待老百姓,另一肩挑着对于需要强制的授权。
在中国,一个人从出生申报户口开始就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关系到公民的切身权益,所以广受关注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