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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剑生: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

信息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日期:2018-01-11

【注释】

[1] 1979年之前,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其他地方没有立法权。1979年之后,地方立法权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1979)扩大到省会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1986)和经济特区所在市(2000)。

[2]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0—101页。

[4]秦前红、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法学》2015年第7期。

[5]武增:《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

[6]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7]参见《立法法》第87条。

[8]参见《立法法》第88条。

[9]参见《立法法》第95条。

[10]参见《立法法》第89条。

[11]胡建淼:《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标准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

[1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第2版/下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49页。

[1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期。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

[16]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分行初宇第1号)。

[17]参见《立法法》第96条、97条和98条。

[18]参见《立法法》第73条第2项。

[19]参见《立法法》第82条第1款2项。

[20]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01页。

[21]《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23]关于它在立法过程中的变化,“在该法修订一审稿中,设区的市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此时,‘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的上位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城市管理一词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在该法修订二审稿中,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被修改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之间成了并列关系,城市管理一词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在该法修订表决稿中,设区的市的权限范围进一步被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将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合二为一,并表述为‘城乡建设与管理’。显然,这基本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程庆栋:《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24]《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5-09/17/content_3661301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日)。

[25]武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64页。

[26]《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5-09/17/content_3661301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6日)。

[27]参见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0页。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29]参见《立法法》第82条第5款。

[30]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31]王春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32]彭东昱:《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9期。

[33]周尚君、郭晓雨:《制度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权扩容》,《法学》2015年第11期。

[34]秦前红、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法学》2015年第7期。

[35]秦前红、刘怡达:《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风险及其控制》,《海峡法学》2015年第3期。

[36]秦前红、刘怡达:《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风险及其控制》,《海峡法学》2015年第3期。

[37]冯祥:《论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3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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