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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让社会救助成为大学圆梦的保障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7-07-18

残疾考生将带母亲上大学的相关报道持续引发多方关注,各界对这位特殊考生表达了各式各样的关爱,着实让人感动。残疾考生母子自强、自立、自爱,以坚韧不拔的顽强意志去应对现实中的危难,这种精神令人敬佩。但另一方面,这件事情也折射出相关制度机制的不足。

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并不排斥在招生方面实施“贫困专项计划”。大学在招生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这与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并不相悖。对考生要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录取,不得因为有生理和社会方面的障碍而克减残疾人就业和求学的机会,也不得为了追求宣传效应而对残疾考生擅自折损标准予以录取。

确保残疾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并且,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所以,残疾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到劳动、生活和教育方面的帮助安排,是其宪法上的权利,必须得以切实保障。

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应当夯实法规范保障。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指导思想和标准要求,统筹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8项社会救助制度,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为更好贯彻落实该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规定,并对其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确保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实现合法规范运营,避免“扎堆儿”提供救助而形成“福利依赖”等不公平现象,应当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为相关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提供更有效的法规范支持。

对于大学来说,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才靠谱,起码应当将相关救助内容写入大学章程乃至招生简章。毕竟,高校帮扶特殊学生的能力相差悬殊,无论是为了给考生择校提供参考,还是为了对学生提供平等帮扶或者救助,建立健全学校的相关制度都是至关重要和必要的。

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说明理由等正当程序理念。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相关领域腐败事件的发生,也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疑,无论是招生,还是社会救助,都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学招生以分数划线,但分数不是决定某人能否被某大学录取的唯一因素。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帮扶措施等,则应当建立健全说明理由制度。

祈愿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使国家和社会的鼓励、襄助以及各种政策措施不断配套完善,让所有因残疾或者贫困而导致上大学面临困顿的优秀学子都能够无忧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