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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迈: 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机制研究

信息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06-29

摘 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具有全面建构性、以充分实现人民主体地位为目的的民主形态。数字时代的到来正在引发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变动,在给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带来诸多需要认真应对的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众多机遇。如果对两者关系处理得当的话,会形成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的合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具有制度拱顶石的作用,在数字时代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宪法机制具有双重维度,即组织法律维度与权利体系维度。在这两个维度上,宪法机制同时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在应对这些挑战、利用这些机遇,更好地在数字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数字时代的宪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也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数字时代;宪法机制;数字人权



自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民主”并在2021年扩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以来,我国学界一直在深入研究该理念的内涵与实现形式。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升级和商业化的成功运用,推动了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众多具有变革性且构成完整链条的新生产关系。这一新生产关系包含以数据为代表的新生产要素、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产业形态、以平台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组织以及以数字货币为代表的新金融基础设施,推动着人类社会经济基础的系统性变动。且经济领域的变革也已向社会生活领域扩散,催生了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新社会交往形式、以虚拟空间为代表的新人类活动领域、以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分散自治组织)为代表的新社会治理方式等。在这种社会生活的全面系统性变动中,不同于工业时代的数字时代正浮现出来。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出,经济基础的变动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上层建筑的变动,上层建筑的发展需要服务于经济基础的需求,不符合经济基础发展需求的上层建筑制度终究要被扬弃。如果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顶层设计的思想,主要作用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以自上至下的方式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数字时代的到来及其各种特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则是自下而上的。此时,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和数字时代特征之间的契合度如何?在数字时代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究竟是会获得更多的机遇还是面临更大的挑战?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在这一实现过程中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其是否需要顺应数字时代的要求作出调整以及应作出怎样的调整?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一、在全面建构中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国的民主没有照抄西方的民主模式,而是创造了中国式民主。中国式民主是一种从政治生活领域扩展到国家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全面建构性民主,最终实现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真正的主体地位。

(一)作为全面建构性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围绕着选举活动展开,在对公共权力的“原罪”特性的高度警惕态度中,紧紧依赖选举代表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获得人民的合法委托、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在这种具有委托性、预防性的政治过程中,人民的主要作用是在不同政治精英团体提供的不同方案间作出选择,使得选举活动表现出零和游戏的色彩。但是在选择或者说选举活动结束后,人民的诉求如何还能以制度化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反映到国家决策过程中来,西方国家的政治和宪法制度的考虑可能就不够深入了。在没有对自身制度的有限性作出深入反思的情况下,西方国家又热衷于输出其政治制度,并且以其他国家选举制度的运作情况作为判定一国政治制度甚至民主实践是否有效到位的标准。但是这种以选举为中心的民主制度构建方式,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如人民在选举活动结束后逐渐回到“无权”的地位,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走向实际上影响力非常有限。于是在一些选举活动举行得看似轰轰烈烈的国家,人民的真实生活状况长时间没有得到显著改善,甚至出现了倒退的情况。

受到中国独特的政党制度的影响,中国的民主政治活动不以选举为中心。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中国民主政治活动实践提炼的产物,其没有采用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中政治精英间零和游戏的模式,而是以协商合作的态度看待国家权力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人民被邀请回到统治过程中来,使民主政治实践从人民选择、人民同意回归为人民治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人民不再只是选举竞赛中消极的观众和喝彩者,而是成为国家政治活动是否符合自身需要的真正评判者,更是国家政治决策的亲身参与者,最终成为制度的实际建构者。在人民的这些多重角色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为程序民主与效能民主、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的有效统一。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实现人民主体地位为目标

选举活动只是政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特定国家的特定历史时期,参与选举有可能不是该国人民最重要的需求。西方的政治思想与制度实践,将重心置于满足人民的选举政治参与需要之上,将其等同于人民在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所有诉求。这种过于狭隘的定义,有可能使得国家的政治制度实践无法充分回应人民的需要。这一点,从许多发展中国家选举活动的轰轰烈烈与国家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强烈反差中体现出来。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过程中,人民需要的满足程度成为判断民主效能的根本标准后,民主实践从政治生活领域向整个社会生活领域扩展开来,不仅涉及国家政治事务,也涉及社会事务。人民的诉求不仅要在政治生活中,也要在经济、文化等事务中获得决策者的倾听和实现。在这一全面民主实践逻辑的推动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五大民主”覆盖了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再次彰显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面建构性民主的特征。也正是在这种全面建构的过程中,人民的主体地位获得了更大程度的凸显。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程序民主与效能民主的统一。在全面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过程中,程序民主与效能民主又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程序民主旨在满足人民参与国家与社会生活决策过程的需求,使得人民从决策执行对象转变成决策作出主体。效能民主以结果为导向,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体会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因此,程序民主与效能民主有所区分又紧密结合。仅考虑程序民主而不重视效能民主,就会使得人民在看似庄重的程序中不断作出选择后却发现自己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最终失去对民主程序的信任;仅强调效能民主而不重视程序民主,就会使得当人民处于短期的利益受损境地时就去抱怨民主制度的无效,无限放大民主制度一时面临的困境,从而危及民主制度的稳定。因此,只有将程序民主与效能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使得人民可以亲身参与民主决策、亲身评判民主结果,发现自己的诉求能够不断地被反映到民主过程中,能够通过民主过程不断满足自己的诉求,人民才会真正赞同和支持民主过程,深刻体会到自身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真实主体地位。在这种真实的主体地位感中,人民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将更多地被激发出来,人民才能更积极地参与民主实践和国家与社会的管理活动,最终在生产和生活中更好满足自身需求,实现真正的自我治理与自我发展。

二、数字时代的到来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不仅已经从实质上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也在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生活和交往方式,最终不可避免地将带来上层建筑的变化。如果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顶层设计理念,它对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话,那么数字技术的运用与数字时代的到来对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影响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的过程。在两者的这种相向而行的过程中,既可能产生矛盾也可能形成合力。面对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数字时代的到来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作用需要仔细分析。

(一)数字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面临诸多挑战

大数据、高速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整个经济过程中的高渗透性的运用,在大大提高了既有经济部门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创造了诸多全新的经济形态,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产方式。而且这些改变,也已经从经济领域向社会生活领域转变。数字时代无孔不入、快速响应、即时满足的生产消费模式,也正在改变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例如,人们的沟通效率更高,即时通信工具成为人们的主要沟通媒介;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更加多元、主动,可以更加便利地构造自身的信息来源矩阵;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了以数字资产、数字货币为代表的新财产形式。人们的生活空间也出现了变化,线上虚拟世界成为人们的重要生活领域,元宇宙从科幻小说中的假想转变为受到资本追捧的新商业模式。发生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经济基础的变动,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上层建筑的变化。

如果说数字时代的到来是以从技术→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社会生活→上层建筑的路径,自下而上地推动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变革的话,那么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思考,提出的对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理念,它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路径是自上而下的。于是,数字时代的到来及其各种时代特征产生的影响,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呈现出相向而行的趋势。面对这种相向而行的趋势,如果数字时代的到来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在现实中表现出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倾向,就会对在数字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极大的挑战。长期以来,国内外也的确有许多学者在忧心忡忡地讨论数字时代的民主政治活动面对的各种不利背景与环境。在实践中,当数字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后,人民的社会意识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其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方式、对国家政治活动效能的预期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有时会转变成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新压力,相应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形成挑战。

首先,数字时代人民更强烈的被倾听期待会对既有的参与制度提出挑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以让人民能够更好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为重要目标。人民在数字经济生产生活方式中形成的更强的表达欲和被关注需求,也会传递到政治生活中,大大提高了人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待自身需求时的期待。数字时代通信技术的进步,也创造了大量非结构化甚至非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例如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留言评论、转发相关新闻报道或者时事评论。在这种大幅提升的期待和更复杂多样的参与形式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保持或仅仅略微提升现有回应强度的做法,是无法满足人民需求的。一旦出现这种需求落空的情况,人民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疏离感,无法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扩大人民参与的过程中提升人民主体地位感的目标。

其次,数字时代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的有效沟通面临着重大挑战。在政治活动中,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的沟通状况是决定政治活动质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实现人民主体地位为目标,自然会更加重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有效沟通。数字时代的经济生产方式高度依赖信息的传播与处理,信息的高速爆炸式传播也成为数字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数字时代,人民获得信息的方式日益多元复杂,当国家机关向人民传递信息时,很多时候需要与各种脱离国家机关控制的信息传递渠道竞争,而且人民在这些不同的信息渠道间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更快信息传播速度与人民更多信息选择自由的,是人民更易被虚假信息俘获的可能。近年,网络民粹主义的泛滥一直影响着世界各国政治活动的健康发展,许多民主政治实践历史较长的国家例如欧美国家等也不能幸免。其中,假信息的推波助澜难辞其咎。在数字时代信息来源鱼龙混杂、真伪莫辨的背景下,如何将国家机关决策的目的与想法,以不受扭曲甚至歪曲的方式传达给人民,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再次,在数字时代进一步深化政治民主的同时,保证政治活动的稳定性和必要的向心力,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中需要认真对待的挑战。民主政治过程是一个不断整合提炼原本处于分散状态的人民利益诉求、聚沙成塔的过程,天然地存在一定的离心化倾向。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民主生活的场域从选举政治领域扩展到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整合提炼的难度将更高。在数字时代生活的人民,一方面在平台经济中表现出越来越强的独立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可以便利地突破物理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就获取自己需要的各种资源,降低了人民在物质生活中可视化的相互依赖度,人民内部的个体化程度明显提高。数字经济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体验的生产方式,也提高了人民对个人需要被满足的期待程度。在这两种趋势的推动下,人民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心理意识会更强烈。这种心理意识同样会渗透进政治活动中,与人民更高的被关注欲、更多的信息获取自由相叠加,进一步加强政治活动中的离心倾向。

面对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疑问和挑战,如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无法有效地应对数字时代的这些新问题、新挑战,那么数字时代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这种相向而行的趋势,将会陷入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局面,呈现出一种鱼和熊掌难以兼得的尴尬境地。

(二)数字时代的到来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提供了机遇

虽然在数字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面对着诸多挑战,但是深入的分析显示,数字时代的到来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也提供了众多良好的机遇,如果处理得当,两者完全可以形成一种促进双方各自健康发展的上下合力。

一方面,在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更充实的物质实现基础。数字时代的到来是人类经济发展进入更高水平、更高阶段的产物。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不同国家在数字技术运用、数字经济发展和进入数字时代的步伐上呈现出一定的梯度。如中国、美国等国家,数字技术运用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都较高,已经进入数字时代,这样的国家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也较高。而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这样的国家可能还处于工业化阶段,还未能完成工业时代的充分积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高度重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推动国家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有能力、有条件进入数字时代的国家,一般都是经济发展水平达到较高层次、小康已成的国家。在这种小康已成的状态下,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已经得到充分的满足,国家也可以利用相对宽裕的物质条件去更好地满足人民更高层次的需求。数字时代发展进程在中国的展开,本身就是在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更充裕的物质基础的过程。

另一方面,数字时代的经济生产方式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样,高度重视人的主体地位。数字经济是高度强调创新、深入挖掘客户需求的经济形式。在不断地颠覆式创新的过程中,消费者的个性化、深层次的需求成为孕育新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形式的突破点。如果说人类的生产活动在农业时代是以家族的延续为目的的,在工业时代是以个人的生存为目的的,在这两个时代,供给侧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基本上决定了需求侧的消费者的消费能力,那么在数字时代,消费者的需求往往引导着生产者的生产方向并成为决定经济活动的指挥棒,消费者的主体地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如果将政治活动也类比成满足人民需求的生产与消费过程的话,那么人民就是政治活动的消费者,政治民主化的目标就是最大程度满足作为消费者的人民的需求。此时,全过程人民民主高度重视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追求,与数字时代的经济生产方式对消费者主体地位的高度承认和尊重态度,这两者的内在精神是殊途同归的。数字时代经济生产方式的展开与发展,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形成一种经济基础运行逻辑上的支撑与推动作用。

正是因为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大大提升、数字经济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价值追求之间存在着高度契合之处,两者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时完全能够形成上下合力,从而数字时代的到来会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宝贵的机遇。人们需要担心的,不是在数字时代能否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问题,而是如何直面挑战、把握机遇,利用数字时代赋予的各种新技术、新背景条件,更好地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此时,法律尤其是宪法机制可以发挥的作用值得人们深入分析。

三、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机制的双重维度及其展开


在数字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机遇与挑战并存,应对这些挑战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充分利用机遇去克服各种挑战。民主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拱顶石。充分利用法治手段、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数字时代的充分实现,需要宪法登场。在宪法登场的过程中,宪法机制又会表现为两个维度:组织法律维度与权利体系维度。在这两个维度上,相应的宪法机制同样会同时面对机遇与挑战。

(一)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机制的双重维度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程序民主与效能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这种综合性相应地会对宪法机制带来不同维度的要求。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高度依赖宪法组织法律机制的规范。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过程中,各种政治实践活动需要规范化、制度化与程序化。哪个主体、针对何种事项、通过什么样的形式、作出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决定,只有以法律上具有明确效力的方式给出清晰的回答,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决策过程的规范化,强化决策结果的权威。而且不同于西方的政治实践形式的零和游戏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强烈的包容色彩,政治过程中的弱势、少数群体是否受到充分公平对待,是判断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否获得真正实现的重要评价标准。此时,决策与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各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将会发挥出重要指引作用。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参与性的程序民主,更是重视人民诉求获得真实实现和满足的效能民主。采用法治的手段促进效能民主的实现,就是将人民的诉求法治化,这种法治化的产物就是将人民诉求权利化。实际上,历史上各种宪法权利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将人民在民主活动中的诉求不断法治化的产物。宪法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的财产权、平等权,到经济社会权利,再到生存权、发展权这种递进发展演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群体的权利意识觉醒,将自己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地表达出来,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博弈甚至抗争后,最终被各国法制体系接受并转化成法律甚至宪法权利的过程。

数字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不仅在经济生活领域,更在社会生活领域带来各种具有根本变动性的变革。这些根本性的变革势必会催生出众多新的人民诉求,有时会在人民内部创造出新的利益群体。这些新诉求、新群体的存在,最终将反映到法律乃至宪法权利体系中,成为以法治化手段、宪法机制来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效能民主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过程中,宪法机制的这两个维度有所区分又紧密联系,很多时候表现为实现相同价值目标的不同视角。例如,促进公民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组织制度,也是公民参政议政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民主、组织法律的保护,人民的诉求很难反映到国家的决策过程中,最终无法转变成法律权利;如果人民在数字时代产生的各种新诉求始终不能转化成法律权利,得不到法律上的实现保障,久而久之,人民将失去对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兴趣与信心,使得这些组织制度失去实效。因此,只有推动宪法机制的这两个维度齐头并进地发展,才能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机制的成熟与完善。

(二)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机制双重维度的具体展开

1.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的组织法律机制

数字时代的到来,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更雄厚的物质基础、更丰富的技术手段、更贴近人民真实需要的决策视角。如果决策与执行者能够对这些有利的背景条件善加利用,既有的组织法律制度可以获得更好的运行。与此同时,人民的新需求、新心理预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新现象,也会对既有的组织法律制度形成冲击。在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数字时代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宪法机制中的组织法律制度维度,也将同时面对着机遇与挑战。应对这些机遇与挑战的过程,也是组织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

首先,在数字时代,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上下沟通机制需要发挥出更大的效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高度重视决策者与人民之间的沟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过程中,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提高决策和参与的过程法治化程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但是这种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科层制的决策与执行组织不断发达的过程。日益复杂的科层制决策执行结构有时难免会影响决策机关与民意之间的上传下达效率,削弱人民对政治表达和参与实际效果的信心。值得庆幸的是,在数字时代,高速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使得决策机关与人民之间的沟通交流效率大大提升,实现类似于数字时代生产组织方式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更能将民主全过程留痕化、数据化,以在事后甚至事中就获得有效的分析,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民主决策过程中上下沟通的效率。

其次,在数字时代,传统的执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发挥沟通解释功能。各种执行机关在传统的执行职能之外,还将承担起更加重要的解释沟通职能。在数字时代,人民借助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可以迅速地进行超大规模的线上聚集,形成汹涌的网络民意浪潮。而且人民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不耐烦客户”心理,也会渗透进他们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管理过程中。在这种变化了的交流方式和社会意识状态中,既有的引导人民有序、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组织法律制度,例如立法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制度等,在需要被进一步强化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带宽不足的情况。既有的科层制架构中的执行机关,也许会因为高速通信和自动行政技术的广泛运用,在执行过程中的能动裁量作用日益下降,部分职能甚至有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可能。但是因为这些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对于中央决策机关而言更加接近人民,有着更多与人民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可以更好地扮演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者的角色。在此消彼长中,执行机关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过程中,依然将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在数字时代,立法机关、政治组织同样需要注意强化自身对国家政策方针的解释功能。在传统宪法组织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与政治组织的宪法功能是综合提炼民情民意,以使政治决策者更好地掌握民意、作出科学决策。进入数字时代,在这些向上传递民意的功能之外,立法机关与政治组织更增加了向下传达决策的重要功能。在数字时代,当人民的沟通需求大大提升后,无论是各级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还是在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各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本身,都需要发挥出更强的民意沟通功能,并从过去的自下而上的传递、提炼民意单向度功能向上下沟通的双向度功能转变。甚至各级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本身,在落实党的全面集中统一领导要求的同时,在自上而下地传达党中央决策精神和思想的过程中,也不能只是简单机械地传达指示和命令,而是需要更积极地扮演中央精神和思想的耐心解释者的角色。

最后,在数字时代,基于网络平台的一些新的参与形式将成为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以提升人民参与的制度带宽。全过程人民民主高度重视人民亲身持续参与,数字时代的到来赋予人民许多在传统的选举、公众参与制度之外的参与渠道,如网络问政、政府网站留言板评论甚至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针对公共事件的评论等。近年,这些新参与形式从最初的散点、自发的参与变成了大规模、有规律的参与,准确分析、及时回应这些新参与形式中反映出的社会舆情,也成为目前我国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日益制度化的治理活动。

2.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的权利体系机制

与数字时代的组织法律制度面临机遇与挑战共存的情况类似,数字时代的权利体系也在机遇与挑战中面对着进一步发展的需求。而且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一种程序民主,也是一种效能民主,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宪法,中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传统的公民政治权利,也规定了丰富的公民经济社会权利,重视人民经济和社会生活需求的满足,实现这些权利的过程也就是满足人民需求、实现效能民主的过程。在这种制度设计背景下,数字时代权利体系的内涵与外延以及这些权利在现实中的真实实现程度,将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些特殊的背景环境,对数字时代公民权利体系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一,在数字时代,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需要获得更好的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高度强调人民参与的民主形态,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判断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前数字时代,受到地理空间、通信方式的限制,人民的参与度面临着一定的地理与技术瓶颈,人民参与权利实现的不足还情有可原。但进入数字时代后,通信技术不断产生突破性的进步,人类社会的沟通效率大大提升,公民与国家机关甚至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通信距离被大大拉近,地理上的距离对公民参与的限制影响已经大大下降,相应地会提升公民对政治参与的预期。因此,充分利用高效的数字通信技术,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权利,将成为数字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的重要课题。

其二,在数字时代,公民知情权需要获得更好的实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理念中,强化公民对政治活动的参与,最终是为了更好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入数字时代后,国家治理、国家机关的活动也开始大量使用数字技术。这些数字技术的运用,使得民主全过程呈现出处处留痕的状态,产生了海量的记录材料,为实现国家治理过程的公开透明提供了丰富的分析素材。而且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又为解读这些海量的记录材料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手段。此时,无论是针对个案的决定过程,还是宏观决策的出台背景,公民都具有了了解分析的便利可能。在此背景下,公民知情监督权的实现则会真正体现为在全过程、全链条上的全面知情监督。公民知情同意权的实现程度,也将成为衡量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数字时代需要充分运用数据技术更好地实现民主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并充分利用数据分析技术使公民更好地理解民主过程的内容,以更好地实现其知情权。

其三,在数字时代,公民之间的平等地位需要获得更多重视,尤其是更好地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高度强调人民之间平等地位的民主形态。虽然在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实现平等,始终是各国宪法实施的重要目标,但是在数字时代到来后,人们再次发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人们会发现,在过去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弱势群体的地位不平等、平等权受损的问题,在进入数字时代后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领域甚至有了恶化的倾向。例如,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让这些弱势群体在“数字鸿沟”前的弱势地位暴露无遗,时代变动之际,这些弱势群体进一步处于经济与社会生活的边缘地位。但是与此同时,数字技术也给了决策者更精确地定位、扶助这些弱势群体的可能。此时,国家在实现公民平等权、保护弱势群体时更强的行动能力,将转换成社会对国家更高的要求压力。只有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平等地位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平等地位,才能充分兑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公民之平等权的价值承诺。因此,在数字时代,需要充分利用数据技术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精确定位,并为其量身定做最有利于实现其平等权利的扶助方案。

其四,在数字时代,需要通过权利体系手段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人民需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程序民主与效能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形态,人民需求的满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最终落脚点。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是公民需求满足的过程。新生产方式、新社会生活场景的出现也促进了人民新需求的产生,例如网络空间中社交活动、在线娱乐节目的需求等。对于这些需求的满足与相关权利的保护,也正在扩充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像人格尊严甚至“人”这一概念本身的外延,在数字时代也出现了不断扩张的现象。当网络空间成为人类重要的生活场域时,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人格也正在成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数字时代后,当与现实物理世界有着重大区别的虚拟世界、网络空间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场域,科幻文学中的“元宇宙”概念成为受到学术研究和商业应用严肃讨论的对象后,人们发现,传统权利体系可能无法涵盖的新的“数字人权”正在浮现出来。如果说基于工业时代背景演进出的一代、二代、三代权利的先后产生是不同社会群体获得解放的结果,那么数字人权的产生则有可能是权利内容出现质变的结果,像获得数字服务权、公共数据利用权、个人信息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在进入数字时代之后才成为权利体系重点关注的话题。权利体系的质变在对既有的权利体系提出一定挑战的同时,也是以权利乃至法治手段更好满足公民需求的良机。只有利用好这种良机,在更高层次上以权利体系的手段满足人民的需求,才能更好地保证在数字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因此,在数字时代,法学研究与立法活动需要密切追踪社会发展的需要,将人民在数字时代必不可少的新需求法治化并纳入权利体系之中。

其五,在数字时代,与公民权利体系丰富发展趋势相对应,国家在实现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的作为义务也将更加厚重,并最终表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实现机制双重维度的相互回应。区别于西方民主模式中国家与人民之间始终潜伏着猜疑、对峙的关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中,国家与公民之间呈现出合作、互进的关系,尤其体现为国家对于公民需求的实现需要承担更多积极作为的义务。作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国宪法中规定了丰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应地形成了国家对公民的各种照顾和扶助义务。在数字时代,当公民的权利体系更加丰富后,国家作为义务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将更大,国家的一些新义务也将浮现出来,例如现在正在受到广泛讨论的对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这一义务在前数字时代鲜有议论,现在则成为学界重点关注的话题。而且权利体系变动带来的国家义务的变动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家组织制度,带来组织法律体系的变动。例如对于数字时代公民的各种新的政治参与活动而言,从权利体系角度来看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实现方式,从组织法律制度来看则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过程,此时宪法机制的组织法律与权利体系两个维度的紧密关联性也将得到清晰的验证。

四、结语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设计和实践提炼的产物,在对中国宪法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与中国宪法的基本思想和制度设计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宪法实施的过程。具有鲜明个性的数字时代的到来,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宪法事先没有预期到的时代变动现象,对既有的宪法理论和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面对这种冲击,宪法理论和制度势必要作出一定的调整,以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的挑战,这也是上层建筑最终需要符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体现。

面对数字时代的冲击和挑战,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哪些宪法组织制度和权利体系需要作出调整和完善,哪些原则和精神是需要坚守的宪法初心,需要人们细心辨别、认真分析和探讨。在这一过程中,数字时代的宪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也会迎来发展创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