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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当代中国行政行为法理论发展的新任务

信息来源:《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12-25

注释

1参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6) 浙0206行初9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6) 浙02行终283号]。

2叶必丰:《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 《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3陈无风:《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 《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4韩宁:《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之重构——以“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核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5杨科雄:《试论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 《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6麻锦亮:《纠缠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的行政协议》, 《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7于立深:《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 《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8崔雪芹:《浙江大学段树民院士:强烈建议教育部暂停高校学科评估和排名》, 《中国科学报》2017年3月6日。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6) 最高法行申2856号行政裁定]。

10仅有的两篇文章涉及这一理论, 参见何源:《德国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与实践》, 《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龚向和、袁立:《人权保障语境下的行政行为选择自由——以公共行政民营化为例》, 《学术交流》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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