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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行政协议中“权利处分”条款的合法性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07-19

【注释】 作者简介:刘春,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项目编号:KYCX17_0212)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74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申554号行政裁定书。

[2]参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3]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行终字第102号行政判决书。

[4]陈敏:《行政法总论》(第六版),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台北)2009年版,第595页。

[5][德]汉斯· 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4页。

[6]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48-349页。

[7]马良骥:《行政机关依合同拆除房屋的性质》,《人民司法》2013年第24期。

[8]有学者指出:“羁束行政没有行政者的自由,当然也就没有契约存在的可能。”杨小君:《契约对依法行政的影响》,《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另有学者指出:“如无裁量空间,所缔结之契约,基本上系一法规之执行,不能称为行政契约。”陈慈阳:《行政法总论:基本原理、行政程序及行政行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台北)2005年版,第534页。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对行政协议所具有的价值的忽视。拘束行政下的行政协议,纵然只是对法律的执行,但它具有的缓和传统行政的单方性、提升相对人地位、增加行为的可接受性等方面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另外,德国学者毛雷尔也肯定拘束行政下的行政协议的存在价值,他指出:“单纯的法律执行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处理复杂事件,或者处理具有相互权利义务的给付或者供给关系时,适用行政合同是合目的的。”[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

[9][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1页。

[10]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7页。

[11]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47页。

[12]同前注[5],汉斯· J.沃尔夫等书,第148页。

[13]Cf. Mahendra· P. Singh,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in Common Law Perspective, Springer - Verlag Berlin Heidelberg,1985, pp.51-52. 转引自余凌云:《行政契约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14]张明楷:《刑法学(上)》(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23页。

[15]同前注[13],余凌云书,第18页。

[16]同前注[13],余凌云书,第67页。

[17]同前注[5],汉斯· J.沃尔夫等书,第162-163页。

[18]同前注[5],汉斯· J.沃尔夫等书,第148-149页。

[19]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2条(即补充适用的规定)规定:“只要第54条至第61条未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余的规定。另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20]参见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21]徐以祥:《行政法学视野下的公法权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

[22]同前注[4],陈敏书,第171页。

[23]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台北)2003年版,第64-65页。

[24]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页。

[25]汪进元:《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构成、限制及其合宪性》,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6页。

[26]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31页。

[27]程燎原、王人博:《权利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2页。

[28]柳经纬:《从权利救济看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中外法学》2014年5期。

[29]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案件,比如韩甲文诉黑龙江省肇源县政府息讼罢访行政协议案。可惜的是,对于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只是认定息讼罢访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并未对其合法性加以评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5号行政裁定书。

[30]同前注[13],余凌云书,第68页。

[31][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7页。

[32]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33]江必新:《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34]同前注[5],汉斯· J.沃尔夫等书,第162页。

[35]同前注[13],余凌云书,第37页。

[36]杨解君:《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37]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38]同前注[8],哈特穆特·毛雷尔书,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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