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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立栋:纠纷的中立评估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变革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06-03

注释:作者简介:施立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科研项目“行政争议的中立评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SFB5010)、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项目编号:17FXC010)、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课题“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QYFZFZ201503)的阶段性成果。

[1]这两处修改如下。第一,将我国《行政复议法》30条中的“征用”一词修改为“征收”。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在我国《行政复议法》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参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http://www. npc. gov. cn/npc/zgrdzz/2013-12/12/co. htm,2017年10月14日访问。以下本文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信息,均来源于“中国人大网”(www. npc. gov. cn),限于篇幅,笔者不再一一标明出处。

[3]王万华:《〈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4]参见湛中乐:《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沈福俊:《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的实践与制度构建》,《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章志远:《行政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83-384页。

[5]金国坤:《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困局的突破口》,《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6]黄学贤:《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冷思考》,《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7]刘莘、陈悦:《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成效与进路分析——行政复议制度调研报告》,《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8]参见《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950年)第2条、第3条、第5条、第8条。

[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国发[1986]82号),废止的理由是“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事实上,在该通知发布前,行政复议委员会已不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例如,1980年颁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13条和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5条均规定,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10]参见1990年10月6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1990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1991年3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1991年9月2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等。

[11]参见方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五年情况回顾》,《中国法律》2014年第2期。

[12]参见前注[11],方军文。

[13]参见李立:《多地行政复议案大幅攀升信访量下降》,《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5日,第6版。

[14]参见李立:《官民纠纷“大信访小复议”格局被打破》,《法制日报》2011年12月27日,第11版。

[15]例如,山东省2009年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6条第2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16]在北京市,有学者在作为复议委员参与该制度实际运行后指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意见全部得到了市政府的尊重。参见金国坤:《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困局的突破口》,《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在哈尔滨市,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两年多的试点实践中,市长也没有否决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意见。参见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处:《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成效显著》, http://www. hrblaw. gov. cn/fb/5/101/2010/04/i13045. shtml,2017年10月15日访问。

[17]参见余凌云:《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18]图1和图2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统计数据制作而成。该数据的公布网址为:http://www. chinalaw. gov. cn/col/col21/index. html,2017年10月23日访问。其中,图2中“败诉”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否定申请人的决定,包括维持决定和驳回决定;“胜诉”指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支持申请人的决定,包括撤销决定、确认违法决定、变更决定和履行决定;申请人撤回申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等,则被归入“其他”项之中。

[19]参见前注[7],刘莘、陈悦文。

[20]2017年修改的我国《行政复议法》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据此,未来复议机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可以逐步获得提升,其与外部复议委员在专业知识上的差距可以进一步得到缩减。

[21]参见2015年8月17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5]99号)。

[22]参见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8号)。

[23]参见王锡锌:《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余军:《私法纠纷解决模式在行政法上的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ADR)之理论原型、妥当性及其影响》,《法治研究》2007年第4期;陈天昊:《公正、效率与传统理念——21世纪法国行政诉讼的改革之路》,《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王建新:《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76-177页。

[24]参见[日]本多"夫:《日本行政系统的转换和行政不服审查法的“现代化”》,江利红译,《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马玉洁:《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的最近修改》,载肖盼晴主编:《日本法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8-129页。

[25]参见前注[17],余凌云文;石佑启、王成明:《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26]参见前注[3],王万华文;王青斌:《论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之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27]甘藏春:《关于行政复议基础理论的几点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28]参见章剑生:《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之重述——基于行政复议立法史所作的考察》,《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杨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苏州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2页。

[29]参见王周户:《行政复议的功能应当是解决行政纠纷》,《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9期;刘莘:《行政复议的定位之争》,《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

[30]例如在英国,2007年起行政裁判开展了运用早期中立评估机制的试点。实践表明,在运用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之前,该裁判中当事人选择和解的比率仅为9%,而在运用该机制之后,和解的比率提升至23%。 See Carolyn Hay, Katharine Mckenna and Trevor Buck, Evaluation of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Child Support Tribunal, MOJ Research Series, No.2(2010), p.44.

[31]参见[日]尹龙泽:《东亚法比较视野下的日本行政复议法之修改》,肖军译,《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32]这一点在韩国体现得十分明显。韩国之所以建立了具有独立裁决权力的行政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因为其贯彻了对行政复议进行准司法化设计的目的。这种设置具有宪法上的依据。1980年修订的韩国《宪法》第108条第3项(现为第107条第3项)明确规定:“行政审判的程序由法律规定,应当准用司法程序。”此种准司法化的设计思路,也可以从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名称即“行政审判”中窥见一斑。参见[韩]崔#修:《韩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向》,《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33]“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五次会议上。

[34]韩国在2008年之前实行准一阶构造模式。2008年修订后的韩国《行政审判法》改变了这种构造,规定由行政审判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并以自己名义作出裁决,故转向真正的一阶构造模式。参见前注[32],崔#修文。

[35]根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4条至第78条的规定,行政不服审查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主体实施提交书面材料、口头陈述意见、进行鉴定等形式的调查。参见《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林素凤译,《警大法学论集》(台北)2014年第2期。

[36]在欧盟司法体系中,法务官对案件的中立评估是与法官审理案件一并进行的。 See Noreen Burrows and Rosa Greaves, The Advocate General and E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pp.23-30.

[37]参见王瑞雪:《对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省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38]波斯纳认为,“司法能力对年龄不非常敏感”,并列举了大量美国联邦法官的实例和数据来论证这一观点。参见[美]波斯纳:《衰老与老龄》,周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230页。当前我国对法官和复议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一样的退休制度,是巨大的智识资源浪费。

[39]关于公开中立评估意见书在发展行政法上的功能,在法国行政诉讼中的公开报告人制度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该国行政诉讼中,由公开报告人参与对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独立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供法官参考。由于公开报告人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其往往能在评估意见中提出十分重要的观点,法国行政法上的很多重要原则是从该意见中发展出来的。参见[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850页。

[40]参见前注[24],本多"夫文。

[41][日]市桥克哉、鶷原秀训、本多泷夫、平田和一:《日本现行行政法》,田林、钱蓓蓓、李龙贤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5页。

[42][日]木佐茂男:《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之修正成果与今后之课题》,张淑芬等译,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调查之建制与人权保障/行政诉讼之前置救济方法与程序》,元照出版公司(台北)2009年版,第404页。

[43]来自实践部门的人士指出,行政复议工作在实践中被等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复议决定在作出过程中需要在纵向层次上逐级报批,在横向上又需要与各部门相互协调沟通,这严重妨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参见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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