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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华:论公民食物权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重构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18-03-15

【注释】

*本文的“食物”与“食品”含义相同,文中不同地方用词不一致主要是基于尊重社会习惯表述,如专门的食物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和社会表述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故这里用“食品”而不用“食物”。

[1]参见http://baike.baidu.com/item/食物/85041。

[2]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3] 2001年联合国人权事务报告,E/CN.4/2001/53,第14段。

[4]宁立标:《食物权的正当性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5]《2015世界粮食不安全状况:全球饥饿人口数量降至八亿以下》,载https://www.unmultimedia.org/radio/chinese/ archives/230855/#.wvcn3tR974y。

[6]彭玉:《联合国关于食物权之规定及态度分析》,载《人权》2015年第3期。

[7]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8]《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载中国消费者协会网:http://www.cca.org.cn/tsdh/detail/27192.html,2017年8月15日访问。

[9]《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9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审批程序规定》第26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7条:“案件审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审核。”

[12]农业部1586号公告:“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生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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