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搜狐财经:《强拆背后现暴利逻辑 李春城被坊间称为李拆城》,http://business.sohu.com/20140330/n39744053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2]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编《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
[3]马怀德:《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关键在于决策法治化》,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3期。
[4]在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以“行政问责”为关键词进行论文检索的结果显示,以“行政问责”为主题的文献在2001年仅有12篇,2002年仅有18篇,2003年有35篇,此后每年均以较大幅度逐年增加。2004年为94篇,2005年为159篇,2006年为318篇,2007年为528篇,2008年达到峰值922篇。此后文献数量呈现逐年小幅递减的趋势。文献数量所呈现的研究热度趋势与学者的分析结论相同——有学者提出,行政问责在实践领域的真正展开是2003年“非典”之后的事。参见余凌云:《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之省思》,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5]张培元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负责制”是否可行》,载《中国商报》2007年3月20日
[6]如夏金莱:《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基于行政法学的视角》,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韩春晖:《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等;谭达宗:《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制的法律责任定位》,载《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8期。
[7]截止2016年底,已有16个省级行政区制定了省一级的重大决策程序地方立法,本文将主要以此为素材进行分析,山西省所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因形式仅为规范性文件,不计算在内。这16份地方立法分别为《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2006年生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2006年生效)、《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8年生效)、《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2008年生效)、《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9年生效)、《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2012年生效)、《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2013年生效)、《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2013年生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4年生效)、《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生效)、《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生效)、《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生效)、《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生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015年生效)、《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15年生效)、《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生效)。
[8]参见王万华、宋烁:《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之规范分析——兼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9]赵鹏:《规范行政权力的两种思路——基于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与重庆行政问责制的比较分析》,载焦智勇主编:《首都法学论坛》(第7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53—69页。
[10]余凌云:《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之省思》,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11]对于这一问题的细致讨论可参见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2]曾哲:《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权划分边界研究》,载《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1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66页
[14]对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分析可参见王浩:《通过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载《学术论坛》2016年第4期。
[15]“三重一大”指“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16]王仰文:《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问题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17]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
[18]韩春晖:《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19]尹奎杰:《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性质与认定》,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
[20]《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五条第十项。
[21]《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四项。
[2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十项。
[23]汤磊:《善意履职的责任豁免——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7期。
[24]韩春晖:《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25]如美国《情报自由法》的豁免条款五适用于:“依法不能在私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诉讼中提供给私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的备忘录或者信函”。相关内容可参见理查德·J·皮尔斯著,苏苗罕译《行政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85页以下。
[26]《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档案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27]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7页。
[28]熊樟林:《重大行政决策概念证伪及其补正》,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9]《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划定的重大决策范围包括: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0]如国务院已于2002年颁布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