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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焕聪: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与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8-03-01

【注释】 

[1]“公私合作”一词有多种称呼,除了“公私合作”,还有“公私协力”、“公私协力关系”、“公私合作模式”、“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政社合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虽然最近我国官方使用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其具体内涵有所发展,但指代范畴基本一致。无论使用的是哪种称呼,其英文名称都统一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缩写为PPP)。

[2][德]Eberhard Schmidt-Aβmann:《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林明锵等译,元照出版公司(台北)2009年版,第267页。

[3]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在存在形态、保护机制、内在利益、涉及范围和价值属性方面是不同的概念,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组织法学也并非完全相同的事物。参见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但是本文相关论述既涉及行政组织法本身,又涉及行政组织法理论,特此说明。

[4]目前仅有个别学者基于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处境日渐边缘化的处境,认为应当从行政系统外部视角深入观察行政组织法变迁,全面回应多中心治理时代下的组织形态,关注行政任务私人履行的界限和方式等新课题。参见章志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新课题》,《江淮论坛》2017年第2期。

[5]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8-591页。

[6]参见[日]盐野宏:《行政组织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7]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87-89页。

[8]同前注[2],Eberhard Schmidt-Aβmann书,第297页。

[9]转引自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10]参见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15-257页。

[11]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上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页。

[12]李亢:《PPP的法律规制——以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4页。

[13]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14]同前注[2],Eberhard Schmidt-Aβmann书,第299页。

[15]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16]敖双红:《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177页。

[17]同前注[15],杨海坤、章志远书,第185页。

[18]葛云松:《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19]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月旦法学杂志》(台北)2003年第102期。

[20]参见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

[21]有关私部门化实际上与民营化的意义一致。参见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台北)2003年第3期。

[22]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台北)2002年版,第576-577页。

[23]马怀德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

[24]参见陈爱娥:《行政任务取向的行政组织法:重新建构行政组织法的考量观点》,《月旦法学教室》(台北)2003年第5期。

[25]参见李昕:《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114页。

[26]参见前注[2],Eberhard Schmidt-Aβmann书,第266页。

[27]参见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人与组织改造、听证制度评析》,元照出版公司(台北)2005年版,第266页。

[28]刘淑范:《行政任务之变迁与“公私合资事业”之发展脉络》,《中研院法学期刊》(台北)2008年第2期。

[29]同前注[2],Eberhard Schmidt-Aβmann书,第299页。

[30]参见邹焕聪:《社会合作管制:模式界定、兴起缘由与正当性基础》,《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31]参见[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238页。

[32]参见前注[2],Eberhard Schmidt-Aβmann书,第276-277页。

[33]同前注[22],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书,第578页。

[34]同前注[21],陈爱娥文。

[35]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3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37]参见胡敏洁:《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立足于行政任务多元化的观察》,《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

[38]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台北)2005年第120期。

[39]参见[美]乔迪.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晏坤译,《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2辑。

[40]顾功耘主编:《公私合作(PPP)的法律调整与制度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6-257页。

[41]参见陈爱娥:《“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的法律规制——公私部门合作法制的建构》,《月旦法学教室》(台北)2003年第8期。

[42]参见薛刚凌主编:《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8-11页;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等。

[43]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44]同前注[9],杨建顺书,第122页。

[45]参见江利红:《论宏观行政程序法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选择——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浙江学刊》2009年第5期。

[46]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3-84页。

[47]这也是国内学者试图突破的地方,如将行政过程的主体要素归纳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监督主体等三方主体。参见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108页。

[48]鲁鹏宇:《日本行政法学理构造的变革——以行政过程论为观察视角》,《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

[49]同前注[24],陈爱娥文。

[50]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51]参见任进:《行政组织法基本范畴与新课题》,《北方法学》2012年第3期。

[52]参见刘尚希、王朝才等:《以共治理念推进PPP立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53]同前注[24],陈爱娥文。

[54]同前注[50],马怀德书,第83页。

[55]同前注[11],章剑生书,第127-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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