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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培培:双重面向之处罚法定原则的困境及其出路

信息来源:《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02-03

【注释】

[1]在比较法上,《德国违反秩序法》第1条规定:“违反秩序,仅指符合法律规定之构成要件,且为违法及可非难的,而得被处以罚款之行为。”据此,德国法上应受行政处罚之违反秩序行为,系指合乎构成要件、违法及可受非难之行为。在台湾的“行政罚法”上,“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实现行政处罚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成立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即处罚要件法定主义,此为处罚法定的应有之意。参见陈清秀:《行政罚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37-46页。

[2](2013)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3]通常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样的效力。本文之所以将其视为法外空间是源于所引用案例的特殊性,即关于构成要件这—关键的法律适用要素是借由司法解释来认定的,那么此时的“解释”便不应仅仅被视为“解释”了,可能存在超越解释而僭越立法权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限度问题,可阅读拙作:《“转发500次司法解释”的合宪性探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154页以下。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室副主任许安标曾经披露过这样一组数字: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前的17年间,国家出台的280余部法律中,有202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此外,还有800多部行政法规、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涉及行政处罚。但是,在此之外,还有许多规章以及无以计数的规范性文件也规定了处罚。由于处罚设定、执法主体、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执法部门和单位,把罚款当成创收的手段,滥设处罚、滥施处罚、重复处罚等问题十分突出。鉴于此,一些学者建议尽快制定《行政处罚法》进行规范。参见李国民:《行政处罚法:因处罚‘乱象’而生》,赵信主编:《60年60部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此外,应松年教授也在《行政处罚法》刚刚通过之时从处罚力度不足(处罚软)、处罚混乱(设定权混乱,主体混乱)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法》制定和通过的必要性。可进一步阅读应松年:《〈行政处罚法〉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1页以下。

[5]详见叶海波、秦前红:《法律保留功能的时代变迁》,《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第6页;陈清秀:《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

[6]详见李鹏:《政府工作报告——1993年3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9号,第359页;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1号,第16页以下;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16号,第23页以下。

[7]该提法源于人民网发表的署名为《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之治”》的文章,http://legal. people. com. cn/n/2015/0316/c188502-26700024.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30日。此外,文章中所指的“良法”主要指富勒所言的形式法治之下,法治的构成要素所包含的预期性和清晰性要素。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5-77页。

[8]第8-11条中,授权立法(相对法律保留)仅限于行政法规,而行政处罚法却将“法”拓展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9]关于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界定问题,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探讨,但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论。相关研究可见: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70页以下;陈鹏:《界定行政处罚行为的功能性考量路径》,《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99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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