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法教义学是一种“法学内的法学”,主张认真对待法律规范,坚信现行法律规范秩序的合理性、旨在将法律素材体系化和强调面向司法个案提供建议与答案;社科法学是一种“法学外的法学”,主张认真对待社会事实,从现实出发、立足社会变迁,运用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观察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参见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2] [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7页。
[3] 罗豪才、毕洪海编:《行政法的新视野》,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卷首语”,第5页。
[4] [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页。
[5]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
[6]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7] [德]Eberhard Schmidt-Assmann:《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林明锵等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5页。
[8] 黄锦堂:《行政法的概念、起源与体系》,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9] 参见宋华琳:《药品行政法专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六、九、十章。
[10] 参见余凌云:《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 参见章志远:《地名变更的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
[12] 参见周瑞平、张敏:《安徽省政府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 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5日。
[13] 徐昕教授曾经以“正对不正”隐喻正当防卫行为、以“正对正”隐喻紧急避险行为,以此区别于狭义上的私力救济行为。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14] [日]铃木义男等:《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15] 参见章志远:《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呼唤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创新》,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
[16] 刘宗德:《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17] 参见马怀德:《行政区划变更的法治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18] 参见余凌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19] 参见章志远:《我国行政调查法制化的现状与课题——以消防行政调查为例的考察》,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苏宇:《接处警法制的反思与重构》,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1期。
[20] 例如,《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以“交通行政法热点问题研究”为主题,刊发了余凌云、黄锫、刘启川等三位学者的论文,论者分别从比较法、社科法学和基本原理角度审视了交通行政法制领域的热点问题,为交通行政法制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则以“政府规制的中国问题”为主题,刊发了凌维慈、彭錞、赵鹏等三位学者的论文,论者分别探讨了房地产市场规制、集体土地征收和网络食品交易规制领域的问题,为相关领域行政法制的修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从两刊“编者按”来看,法学期刊对部门行政法研究尤其是制度设计型进路较为敏感,这也为部门行政法推动行政法制创新使命的完成提供了新的契机。
[21] 2017年2月6日,中国法学会专门在京召开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与会的行政法、刑法、宪法、警察法学者对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专家咨询会在京召开》,。
[22] [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23]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6页。
[24] [德]Eberhard Schmidt-Assmann:《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林明锵等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2页。
[25] 参见金自宁:《风险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26] 参见章志远:《行政任务民营化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此外,陈军博士立足公私合作的行为形式和法律规制,系统阐述了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原理和制度所面临的革新。参见陈军:《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7] 参见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 参见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9] 参见章志远等:《作为声誉罚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30] 参见孟强龙:《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31] 参见罗智敏:《论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担保制度》,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2期。
[32] Breger,M.J.,The Fif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Administrative P procedure Act: Past and P rologue:Regulatory Flexibilit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32 Tulsa Law Journal,P325.
[33] 相关论述,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德]Eberhard Schmidt-Assmann:《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林明锵等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
[34] 廖义铭:《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3页。
[35] 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357页。
[36] 参见章志远:《行政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页。
[37] 罗豪才:《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制度资源的多样性——‘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名著译丛’(代序)》,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38]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