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江必新:《司法审查强度问题研究》,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
[2]参见2013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3]前引[1]。
[4]参见1989年3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报告。
[5]杨伟东:《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6]前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