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国际比较
公开与不公开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厘定不公开的例外事项,才可以使得“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得以实现。世界上目前已经制定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中,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都是重中之重,尤其是不公开信息的例外事项更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因素。
一、立法模式
从立法模式上看,据目前可以见到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采用列举方式,区别只在于列举事项的多少以及表述。按照列举的事项数量看,多则如苏格兰、英国、澳大利亚、挪威、土耳其等国家多达十几类,少则如波兰、中国,只有三类。
在详细列举的国家中,在对于不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上,存在两种列举形式:
一种是以苏格兰、英国为代表的细致列举信息的内容。
另一种是以加拿大和德国为代表的,将不公开的信息划分为大类,在每个大类下面再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试举几例进行说明。
(一)按照信息类别细致列举
目前从笔者收集的国家信息公开法律的情况看,列举不公开信息项目,从数量上看,最多的是苏格兰,多达17项,苏格兰《信息自由法》[1]第二部分采用排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逐条列出这些信息的种类及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表1:苏格兰《信息自由法》中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序号 |
不予公开信息的条款 |
不予公开信息的类型 |
1 |
第25条:申请者能够合理获取,而并不需依据本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获得的。 |
申请人通过其他合理途径可以获得信息。 |
2 |
第26条:如果基于苏格兰公权力部门的行为,出现以下情形时则相关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而非基于本法令的规定),包括:(a)相关法规予以禁止;(b)与社区义务不相符;或者;(c)将会构成蔑视法庭的罪名。 |
其他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 |
3 |
第27条:由苏格兰公权力部门发布的,形成于某项研究活动进行期间,或者该信息来源于这一研究活动;公开前述信息会给正在进行的研究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
将来出版或者发布的信息(处于研究中的信息)。 |
4 |
第28条:如果相关信息的披露将会或可能会给英联邦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类似机关之间的关系带来实质损害的,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具体而言,前述“英联邦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英联邦政府;苏格兰行政机关;北爱尔兰议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威尔士国民议会。 |
苏格兰与英联邦之间的关系。 |
5 |
第29条:当相关信息涉及以下内容时,则依据本法不予公开:政府政策的构想与发展规划;内阁对话;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建议及对于该内容的征求意见稿,内阁或部长的私人办公内容。 |
关于苏格兰政府行政政策构想等信息(讨论中的信息)。 |
6 |
第30条:如果相关信息的披露将造成如下影响,则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将会或者可能会给苏格兰政府集体责任制的存在与发展带来实质性损害的;将会或者可能会在实质上抑制意见建议的自由发表的;或者将会或者可能会给公共事务的高效运作造成障碍的。 |
可能损害政府高效管理公共事业的信息、影响自由发布意见的信息。 |
7 |
第31条:出于国防保卫的目的不公开的信息,对于此项规定最有力的凭据即为苏格兰政府成员签章的文书。 |
国家安全及国防事业的信息。 |
8 |
第32条:如果公开相关信息会在实质上给以下利益带来损害,则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英联邦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英联邦与其他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法庭之间的关系;英联邦的海外利益;或者英联邦提升或保护其海外利益所采取的措施。除此之外,来源于以下部门的信息属于机密信息:英联邦或其下属各州;或者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 |
涉及国际关系的信息。 |
9 |
第33条:除了包含商业及经济利益在内的信息不予公开之外,损害英联邦整体及各郡经济利益的信息,以及损害英联邦行政机关金融权益的信息同样不予公开。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立法对个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对整个联邦的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
涉及商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信息。 |
10 |
第34条:苏格兰公权力部门或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不予公开:信息是由公权力部门基于调查的原因制作或记录的,且来源于机密渠道。 |
涉及苏格兰行政机关调查过程的信息(秘密来源的调查信息)。 |
11 |
第35条:如果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会给如下几方面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则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或侦查;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逮捕或起诉;司法行政活动;赋税征收工作(或者其他任何性质相似的征收工作);对外来移民的管制工作;安全维护工作;监狱及其他合法关押嫌犯的场所秩序维护工作;以及其他任何公权力部门的执法工作。 |
确保法律实施正常进行的信息。 |
12 |
第36条:如果当事人申请公开机密信息,且该信息是由苏格兰行政机关从第三方(包含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并加以制作的,则当行政机关将其公开后,原始信息掌握者或者其他任何人都有权就此提起泄露机密的诉讼。 |
涉及机密性文件的信息。 |
13 |
第37条:如下与法庭活动相关的信息不予公开:在法庭监控下、出于案件进展程序所需的相关信息;为苏格兰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服务的信息;或者由法庭或者其行政工作人员基于上述诉讼程序而制作的信息。 |
法庭记录等。 |
14 |
第38条:人口普查信息不予公开;违背个人隐私保护精神的信息不予公开;死者生前的健康记录不予公开。 |
个人隐私。 |
15 |
第39条:公开相关信息将会或者可能会给个人的身心健康及安全造成威胁,则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 |
关涉个人健康、安全的信息。 |
16 |
第40条:如果公开相关信息会在实质上损害苏格兰行政机关的账户审计工作,给整个联邦的审计利益造成损失,则不批准前述公开申请。 |
涉及国家审计功能正常发挥的信息。 |
17 |
第41条:与如下内容相关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公权力部门与英联邦女王、与王室或其成员的沟通内容;女王依据其特权所为的具体行为。 |
与英联邦女王的通讯信息。 |
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立法方式,例如:
英国《信息自由法》和苏格兰规定的不公开信息的项目有类似之处,英国《信息自由法》[2]第21条至第44条对不予公开的信息的事项和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14个类别。
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3]第四部分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做了详细规定。
挪威《信息自由法》[4]第三章第13—27条对于不予信息公开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土耳其《信息权法》[5]第四章对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涉及到以下信息时,则不予公开,如会对国家机密、外交事务、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危害到国家经济利益、导致不公平竞争或牟取暴利、涉及民事和军事情报部门的职责和活动、行政审查、司法审查或起诉、侵犯个人隐私、经济利益或个人专利、通信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内部规章、一些机构不对外公开的内部建议和意见。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信息和一些与个人工作生活和职业荣誉的相关信息也不予公开。法律拒绝透露的关于法规规定的信息也不予公开。
(二)按照大的类别进行列举
虽然采取的都是列举的方式,但是不同国家在列举的形式上略有不同:
英国、苏格兰等国家采取明确、细致列举具体信息内容的形式;
加拿大、德国等则先将不公开的信息分为大类,如政府职能履行、特殊公共利益维护、个人信息、第三人信息等类别,在每个大类项下再进行具体列举。
加拿大《信息获取法》[6]第五章整章规定信息公开的例外,分为五大类,第13条至第25条规定了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详细列举,具体见表2:
表2:加拿大《信息获取法》中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序号 |
不予公开信息的类型 |
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形 |
不予公开信息的条款 |
1 |
关涉国家安全和政府履职的信息。 |
从特定渠道秘密获得的信息。 |
第13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及其分支机构秘密获得的信息不予公开 |
f |
f |
危害联邦和省磋商的信息。 |
第14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关于联邦省的磋商或审议,或关于加拿大政府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与处理联邦—州的事务有关的战略或策略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公开,很可能对加拿大政府处理联邦—省的事务产生危害。 |
f |
f |
国际关系和国防信息。 |
第15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很可能对国际事务的处理及加拿大的国防或任何与加拿大联盟或有关的国家的国防或对任何危险或敌对活动的侦测、防范或镇压产生危害的任何信息:比如与军事策略或战略有关、或与为防御敌对活动所展开的军事演习或操作有关、或与侦测、防御或镇压危险或敌对活动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与武装或其他防御设备、或被设计、开发、生产成或被用来作为武器或其他防御设备的任何事物的数量、特性、性能或部署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与任何防御设施、任何武力、部队或人员、或与任何负责侦测、防御或镇压危险或敌对活动的组织或人员的特性、性能、绩效、潜能、部署、功能或角色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与加拿大或任何与加拿大联盟或有关的国家的防御,或对于危险或敌对活动的侦测、防御或镇压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以加拿大政府在审议和磋商过程中或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所使用的与外国、国家的国际组织或外国居民有关的情报为目的的信息不予公开;与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信息的收集、评估或处理的方法、科技设备或与该等信息的来源有关的任何该等信息不予公开;对于目前及将来的国际协商,加拿大政府、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或将采取的立场的任何该等信息不予公开;构成与外国或国家的国际组织交换的外交通信或与加拿大外交使团或外国领馆交换的官方通信的任何信息不予公开;或与加拿大或外国的通讯或加密系统有关的用于国际事务、对加拿大或与加拿大结盟或有关的任何国家的国防、与对危险或敌对活动的侦测、防御或镇压有关用途的信息不予公开。 |
f |
f |
影响调查或者法律实施信息。 |
第16条:如果申请人申请获得的信息包括任何政府机构部门拟定的关于犯罪侦查、加拿大某个州法律实施的,以及根据《加拿大安全情报局法》的规定,疑似动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任何信息。涉及具体合法调查的调查技术或方案的信息 也不予公开。第16条还规定了如果对于该信息的公开很可能对加拿大或某个省的任何法律的实施或对合法调查的进行存在危害,那么此类信息也不予公开:其中包括与某个特定的调查的存在或性质有关的信息;将揭露消息机密来源的身份的信息;在调 查过程中获得或准备的信息;或如果信息的公开可能对刑事机构的安全产生危害的。同时,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拒绝公开包含由加拿大皇家骑警根据《加拿大皇家骑警法案》第20款的安排在为某省或市执行警务时获得或拟定的信息的任何记录,根据该省或市的要求,加拿大政府已经同意不会公开该等信息。对加拿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话 第16.1款规定政府机构的如下负责人应拒绝公开包含在其或其授权下的调查、检验或审计过程中由其或其代表获得或创建的信息的任何记录:包括加拿大审计署署长;加拿大官方语言专员;信息专员及隐私专员。 第16.2规定:信息专员应拒绝公开包含该信息专员或其代表在其或其授权下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获得或创建的信息的任何记录。 第16.3规定:根据《加拿大选举法》(CanadaElectionsAct)第541款的规定,总选举事务主任可以拒绝公开包含由个人或其代表在履行该个人在《加拿大选举法》项下职能而进行调查、检验或检查时所获得或创建的信息的任何记录。 第16.4条规定:公共部门信息专员应拒绝公开包含如下信息的任何记录:在按照《公务员披露保护法》对一项披露进行调查或按照本法第33条开始调查的过程中,由该专员或其代表获得或创建的信息;或在按照本法第19.1(1)款在试图对一项投诉达 成和解的过程中由调解人得到的信息。如果向调解人提供信息的人员同意公开该记录,则信息可以被公开。 |
f |
f |
公开可能威胁个人安全的信息。 |
第17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任何很可能因披露而对个人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的记录。 |
f |
f |
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
第18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包含如下信息的任何记录:(1)属于加拿大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商业秘密或金融、商业、科学或技术信息,并且该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的预期变化;金融机构经营条件的预期变化;证券或外国或加拿大货币的预期买卖,或土地或财产的预期出售或收购。损害,或很可能造成某人的不当得利,包括与下列相关的该等信息:如:加拿大的货币、造币或法定货币;银行利率或政府借款的预期变化;税率、税收、关税或开很可能使该官员或雇员丧失发表的优先权;或(4)对于该等信息的公开很可能极大地损害政府机构的财政利益或对加拿大政府管理加拿大经济的能力造成极大信息具有或很有可能具有重要价值;(2)对该等信息的公开很可能损害政府机构的竞争地位或妨碍政府机构的契约性的或其他性质的谈判;(3)通过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的调查研究获得的科学或技术信息,该等信息的公开很可能使该官员或雇员丧失发表的优先权;或(4)对于该等信息的公开很可能极大地损害政府机构的财政利益或对加拿大政府管理加拿大经济的能力造成极大损害,或很可能造成某人的不当得利,包括与下列相关的该等信息:如:加拿大的货币、造币或法定货币;银行利率或政府借款的预期变化;税率、税收、关税或任何其他收入来源的预期变化;金融机构经营条件的预期变化;证券或外国或加拿大货币的预期买卖,或土地或财产的预期出售或收购。 第18.1条规定: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关于加拿大邮政公司、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公共部门养老投资董事会;或VIA加拿大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商业技术的信息。 |
2 |
个人隐私信息。 |
f |
第20.4条规定:如果国家艺术中心公司的负责人被要求公开的信息将揭示表演艺术家的服务合同条款或已秘密捐款的捐款人的身份信息,且该公司一直将该等信息视为机密的,则负责人应拒绝公开信息。 |
3 |
第三方商业机密信息。 |
f |
第20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拒绝公开包含第三方商业机密的信息,如果此类信息被公开,很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损害第三方的竞争地位。 第20.1条规定:公共部门养老投资董事会的负责人应拒绝公开包含与董事会秘密从第三方获得的投资有关的建议或信息的记录,并且该董事会一直将该建议或信息视为机密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经第三方同意,方可公开。如果申请人申请信息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可以将其公开。 |
4 |
涉及政府具体运行的信息。 |
政府人员的建议。 |
第21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包含为政府机构或内阁阁员提出的建议或推荐的信息、有关政府机构的主管、官员或雇员、内阁阁员或内阁阁员的员工参与的咨询或审议报告的信息,以及政府机构的还未生效的关于人事或行政管理的计划的信息。 |
f |
f |
影响政府检查和审计应用或者结果的信息。 |
第22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包括与检测或审计程序或将要做出的特殊检测或将进行的审计的技术或细节有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被公开,将侵害特定检测或审计的应用或结果。 第22.1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包含政府机构内部审计的报告草稿或任何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任何记录的信息(如果在要求公开时,该记录的存在少于15年)。 |
f |
f |
律师客户保密权的信息 |
第23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拒绝公开包含受律师客户保密权约束的信息的任何记录。 |
5 |
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 |
f |
第24条: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拒绝公开本法中一览表II所列明的法律所禁止披露的信息的任何记录。 |
德国《信息自由法》[7]第三至六章依次规定了对特殊公共利益信息、官方决策过程信息、个人隐私信息、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等四大类信息的保护,每类下面具体列举信息的内容。
有些国家信息公开法中列举的不公开事项比较少,例如波兰《信息公开法》第5条规定:
(1)公共信息公开权受到有关信息保密以及成文法保护的其他秘密的规定的限制。
(2)公共信息公开权受到有关自然人隐私、单位秘密的限制。但是如果个人在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共职能包括接受委托履行相关职能之时以及个人、企业家辞去其公职之后,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则不受此限制。
(3)涉及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务的信息,特别是行政、刑事、民事诉讼中,当诉讼涉及公共机关或其他履行公共职能实体或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时,诉讼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可不进行公开。
(4)第3款涉及的对信息公开权的限制,不得侵犯民众对进行诉讼的机构的组织和工作,特别是案件调查的时间、方式、地点等的信息公开权。
(三)列举保密文件
很多国家都是在信息公开法之外,制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界定需要保密的国家文件。以芬兰为代表的国家在信息公开法中界定保密文件,并将其作为不公开信息的范围。芬兰《政府行为公开法》[8]第22条规定: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宣布,或文件本身包含本法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官方文件应属于保密文件。保密的官方文件及其副本均不应向第三人出示或者提供,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向第三人提供。第23条规定需要限制公开和使用的信息。第24条规定了属于保密文件的官方文件。除非另有特别规定,此类官方文件属于保密文件,成为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1)政府外事委员会的所有文件(由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除外),外交部以及芬兰驻外使团的政治评价,与外国进行政治或者经济协商过程中的文件,外事管理中的加密信息(由部长作出决定的除外)。
(2)除上述规定的文件以外,有关芬兰与外国或者国际组织有关的文件;含有国际法院、国际调查机构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未决事项的文件;以及芬兰共和国、芬兰居民或者在芬兰经营的公司与外国国家机关、个人或者公司关系的文件。披露该文件会损害芬兰的国际关系或者影响其参加国际合作的能力。
(3)在案件判决作出前,公诉人决定放弃提起公诉前,或者案件被放弃之前,向警方或其他从事刑事调查的机关提供的犯罪报告,以及向检察官和负有侦查和监督职能的机关提供的犯罪报告;为刑事调查或者为提起公诉、作证申请、被告应诉而准备的文件,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公开该文件并不会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判决,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不会影响法院基于《法院程序公开法》而将某文件列为保密文件的权力。
(4)警方及其他执行刑事调查的机关的登记薄;为预防犯罪而做的报告;在行政程序中所采集的照片或其他识别信息以及有关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旅行文件等特殊识别代码。
(5)该文件含有警方、边境护卫队、海关和监狱的技术计划和方法的信息,一经披露将妨碍预防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破坏公共秩序或影响刑罚机构的秩序。
(6)在决定作出前有关申诉的文件,一经披露将影响事项的解决或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7)与个人安全、建筑安全、装置安全、数据与通信系统安全有关的文件,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公开后不会影响安全目的的实现。
(8)为预防事故、紧急情况、民防及事故调查而做准备的文件,一经披露将会影响安全的实现,影响事故调查或者侵犯受害人权利,除非公开该信息对于实现公共任务确有必要。
(9)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文件,除非公开明显不会危及国家安全。
(10)有关军队的军事情报、供给、编制、驻防、运行的,国家军队防卫及防御准备的库存、设施、装备、系统的文件,除非公开明显不会影响国防利益。
(11)该文件有关货币政策、外汇政策的决策制订或准备工作以及财政收入或相关研究的准备工作;一经披露会违反国家的利益,或者影响金融、货币及外汇政策的实现。
(12)含有市场、财政、保险、社保机构及其客户的信息,旨在履行监督金融市场与保险机构的法定职责的报告,一经披露公开会损害金融或保险系统的信誉,影响其运行。
(13)在按照第8条的规定公开传播以前,国家的经济统计数据、金融政策动议、运行计划以及其他明显会对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
(14)含有濒危动、植物或者重要自然栖息地的保护的信息的文件,一经披露将影响对其进行保护。
(15)包含国家机关检查或者其他监督任务信息的文件,一经披露会影响检查目标的实现,或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16)为研究或者统计目的而主动提交给国家机关的研究和统计基本数据。
(17)包含有第4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城市、其他公共公司或者公司、组织或者基金会的商业机密的文件,以及包含有其他类似商业信息的文件,如果公开会造成上述公司、组织或者基金会的经济损失,增强其他公共公司或者个人的竞争地位,或者减少上述公司、组织或者基金会采购、投资、融资的机会。
(18)含有国家、城市或者其他公共公司作为劳动合同方或者合同争议方所编制或者获得的信息的文件,如果公开会违反公共公司作为雇主的利益;含有国家代表为农业补贴协商而编制或者获得的信息的文件,如果公开会违反国家作为协商方的利益。
(19)包含有国家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准备或者获得的文件,一经披露会影响第4条第2款所规定的公共公司、公司、公共机构、基金会或者个人在诉讼中的利益。
(20)包含个人商业秘密或专业秘密的信息,一经披露会给个人商业造成经济损失。前提是该文件与消费者健康保护或者环境保护无关,与商业税收的实现没有关联。
(21)文件涉及论文、科研、技术、开发项目及评估工作所使用的基本材料,除非公开明显不会影响论文、研究或者开发课题的完成。
(22)包含入学考试或者其他考试信息的文件,如果公开会影响实现考试的目的,或者阻碍以后的考试。
(23)关于某人年收入或者净资产数据,据以获得补贴或者利益的收入与资产的数据,或者描述某人经济情况的数据的文件;不过,除评估债务人资产与负债的记录以外,执行申请、执达官的决定以及执行程序记录应属于公共领域。
(24)有关难民或者寻求政治避难、居住许可或者签证的人的文件,除非公开明显不会危及难民或者与其紧密相联的人的安全。
(25)关于福利、利益或者社会服务接受信息的文件,或者关于某人健康或者残疾状况、接受的治疗、性行为与偏好的信息的文件。
(26)包含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犯、受害人或者其他人私生活信息的文件,以及公开后会违犯受害人权利或其他与之亲近的人的权利的,包含受害人信息的文件,除非履行公务必须要公开。
(27)包含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检查,对年青犯罪人进行人格检查或者对作为替代管制措施的社区服务的可行性研究的信息的文件。
(28)包含有定罪、犯人或者其他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信息的行政文件与登记薄,除非公开不会对这些人未来的生活、重新融入社会或者安全造成影响,并且有合理的原因要求公开这些信息。
(29)包含对人的心理测试或者能力测试,或者测试结果的信息的文件,或者包括征兵、招工、确定工资水平测试信息的文件。
(30)学生福利与免于教学的文件,对学生和候选人进行测试的结果以及学校学位和其他包含对学生个人特征口头测试的文件。
(31)包含个人提供的保密电话信息的文件,或者个人有理由相信其健康、安全或者家庭受到威胁并要求保密的个人的住所、暂时居住地、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的信息的文件。
(32)包含个人政治信仰、私下表达的观点、或者个人的生活方式、自愿参加的社团、兴趣、家庭生活或者其他个人生活环境信息的文件;不过,个人在选举产生的职位上的活动、寻求这种职位的活动、以及参与创设或者建立政党的活动或者选举联盟的活动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适用以上或者其他法律关于保密文件的规定时,应考虑第17条的规定。[9]
二、不公开信息的标准
界定不公开信息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基础。如何确定哪些信息不公开,从世界范围看,大致存在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信息属性标准”,这种方式是以信息的属性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先判断是否属于某一类型的信息,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类型的信息,则不公开。大部分国家都是此种立法形式,将某些信息界定为国家秘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商业秘密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的属性决定该等信息不公开。
第二种形式是以信息公开可能造成的损害为判断标准,可以称为“公开损害标准”,这种方式是以公开可能造成的损害作为判断标准。例如:
瑞士《关于行政透明原则的联邦法律》[10](FederalActonthePrincipleofFreedomofInformationinPublicAdministration)第7条规定:如果查阅官方文件会出现以下情况,则这种查阅权会被限制、迟延或拒绝:严重损害受该法监管的当局或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意见自由形成过程和决策程序;影响当局做出的与其目标一致的具体措施的执行;很可能危害到瑞士的国内外安全;很可能影响瑞士在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方面的利益;很可能影响联邦政府和州之间或各州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影响瑞士的经济或财政利益;会揭露专业、商业或制造业的秘密;或者导致第三方自愿向当局提供的信息的泄露,而此前当局承诺保守秘密。如果查阅官方文件会损害第三方的隐私,则这种查阅权会被限制、迟延或拒绝,除非在例外情况下公共利益大于第三方利益。
塞尔维亚《信息公开法》[11]第9条主要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规定如果信息中涉及以下内容,则行政机关对相关申请不予批准。
第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其他重大人身利益造成威胁的。
第二,危及或妨害以下活动的进行的:对刑事违法活动的侦查及控告;审前程序及审判活动;判决的执行及其他法律程序的开展;以及影响审判公正性的。
第三,严重危及国防事业、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关系的。
第四,实质性削弱政府经济管理能力,或者阻碍正当经济利益的实现的。
第五,法律或者其他官方文件应当对以下信息的公开设定限制,并将其规定为国家、政府、商业或者其他秘密:例如一些仅为特定群体所使用的信息,其公开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并且因公开损害的利益大于其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种方式是以时间段作为信息不公开的“时间标准”,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信息不公开,例如:
阿塞拜疆《获取信息法》第35条中以列举的形式,提出了各种予以豁免公开的信息类型,这些不予以公开的信息都是在一定期限内不予以公开。
(1)关于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一些信息,在案件已经提交到法院或已经终止之前不公开。
(2)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期间的信息,在国家做出最终相应的决定之前不公开。
(3)一些信息的披露,有可能妨碍国家相应政策的制定,在做出最终的裁决之前不公开。
(4)信息过早的披露有可能危及财务或审计,则在这些测试或财务审计已经完结之前不公开。
(5)过早的披露有可能危害公共机构的交换意见或协商,在达成共识之前不公开。
(6)国家部门有关政策的一些信息的披露可能对经济、金融、货币产生不利的影响,则在有关活动完成之前不公开。
(7)信息披露可能破坏司法工作,在决定已作出之前不公开。
(8)世界各国或国际机构的文件信息,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不公开。
(9)信息披露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在危害消除之前不公开。
(10)信息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持有者的利益或者一些信息已经与一些执行公共职能的机构达成了保密协定,则在信息技术方案解决之前不公开。
(11)法令,决议和命令的草案,在草案提交审议之前不公开;有关参与垄断活动的私营机构义务的法律文件,在文件签署之前不公开。
从立法方式上看,有的国家采取同一种方式,有的国家将多种方式都在法律中规定。
三、不公开信息的类型
虽然各国信息公开法列举的事项不同,但是还是有些信息成为各国信息法共同排除公开的事项,笔者梳理后,大致分类如下:
(一)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通常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包括国际关系、国防、军事、外交等信息具有高度政治性,其行为表现为国家行为,其信息是否公开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对于一些联邦国家而言,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或者州际关系也是信息公开排除事项。
(二)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
议会的权力和法庭的权力有时需要在保密的情况下行使。从维护议会议事的角度考虑,有些议会信息不能公开。法庭行使司法权,基于维持诉讼正当程序的目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三)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
为了保障公共事务正常运作、法律正常实施和政府职能的履行,需要对于某些信息进行保密。
1.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可能损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调查,例如刑事案件和行政调查的技术、方法等,秘密信息来源的保护,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逮捕和起诉;公开可能损害征税、审计的功能的实现。上述信息涉及执法机关的职能履行以及法律强制执行,如果相关信息泄露出去,将直接影响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处理,因此一般也不公开。例如: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执法记录和为执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公开:
(A)合理预计可能干预执法;
(B)剥夺个人获得公正审判或者无偏私的裁定的权利;
(C)合理预计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D)合理预期可能造成对国家、地方或者外国的政府、组织或者私立机构提供的秘密信息来源的确认;和刑事法律实施机构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或者政府实施的合法的国家安全情报调查中汇编的记录和信息,来自秘密渠道的信息;
(E)法律调查和追诉的技术和程序以及指南的泄露合理预期会对执法构成风险;或者
(F)合理预期可能置任何个人人身安全于危险之中。
2.国家经济调控或者监管信息。
为维护国家经济监管手段的有效性,需要对于一些监管措施进行保密。政府有些行政职能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政府谈判信息,如果公开,将直接影响政府谈判的地位或者遭受经济利益损失。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信息自由法》[12]第33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依据该法提早公开该政府信息会违背公共利益,因为这种泄露很可能会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的经济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提议引进的提早公布,税金、关税、利率、汇率或经济管理工具的废除或变动;依据该法对某项信息予以公开将会损害公共机关的金融利益,通过与公共团体订立合同而给予某人不合理的利益,从而获得对财产的享有、支配或商品、服务的提供;依据该法,通过向公共机关的竞争对手泄露信息,将很可能会损害公共机关合法的商业活动;该信息包含公共机关从一贯将某信息视为机密的第三方所获得的信息,将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的竞争对手很可能会影响第三方的商业或专业活动;对该信息予以公开将会损害公共利益,因为它将泄露用以指导公共机关人员在谈判中所应遵循的程序或标准的指令,包括金融、贸易和劳动力谈判,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案件的答辩、起诉、解决,及与州或公共机关的金融利益、人事管理和评估利益相关的类似活动中。
3.政府决策中的意见性信息。
政府决策构想、意见和建议性等决策信息的公开受到限制。政府决策过程中的讨论性信息事关决策之前尚处于讨论中的事项,为保障参与者可以坦率地交换意见,属于意见和建议性的信息不公开。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信息自由法》第24条规定,如果一项政府信息符合以下情形,则不予公开:关于内阁审议或决议的官方记录;由政府部长或政府当局所作出的已提交到内阁予以审议的官方文件;或者是已由内阁审议并与内阁审议的问题相关的文件;某政府文件以概述某政府部长为目的,而该政府部长与内阁予以审议的问题相关;某政府文件是上述三类文件的副本、草稿或摘录;或者公开某项信息会牵涉到内阁任何审议或决议的泄露,除了内阁决议通过该文件被正式出版。上述信息若在该法实施以后才产生,则从该信息产生之日起算,10年后便可以公开。上述信息也不包括单纯的统计、技术或科学资料,除非其公开可能导致内阁审议或决议的公开。
这些意见性信息,并非绝对不公开,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公开,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公开,主要依据各国信息公开法律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和行政管理无关信息。
例如,德国规定如果相关政府信息与联邦政府机构的运作及公共事务的管理直接相关,或者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将会给即将采取的行政措施造成阻碍时,这些信息将不予公开。但是取证和听证的结果,以及来源于第三方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提议,不被视作前述与行政管理直接相关的信息,因此也就不被列入不予公开的范围之中,而应当公开。同时决策过程也公开,相应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前述问题的决策过程。
第二种,作为决策的基础或者依据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公开。
土耳其《信息权法》[13]第26条规定:在科学、文化、技术、医学、财政、统计、法律或其他类似专业领域有法律上义务须做报告的单位、个人或机构所作出的意见,如果成为机构作出行政决策的基础,则属于信息权的范围。
第三种,作为决策依据的科学或者技术专家报告、事实信息应当公开。
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中第三类是内部作业文件。第36条规定如果文件公开后将会披露机关或部长或联邦政府在行使职能的审议过程中获得、编制或录制的观点、意见、建议或咨询或审议;并且不利于公共利益,该文件是免除公开的文件。为限制该条适用范围,本条还规定了有些文件不适用的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文件中只包含纯粹的实际材料,该文件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本条还不适用于:科学或技术专家报告(包括有关研究、调查或测验结果的报告),不管该科学或技术专家是否受雇于机关,包括上述专家针对科学或技术事项所表达观点的报告;机关内部建立的法定团体或组织的报告;或者该文件作为最后决定的理由。
开曼群岛《信息自由法》[14]第19条规定,如果某信息包含以下内容则不予公开:准备阶段的观点、建议;内阁或委员会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咨询记录或协商记录。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信息:有关纯粹自然事实的信息,或者有关科学或科技性质的报告、研究、测验或调查。
为了限制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有的国家在不公开信息的事项中又做了限制。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信息自由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如果依据该法对在公共机关的公务处理过程中或为处理公务而产生的官员或政府部长的意见或建议,或官员间、政府部长间或官员与政府部长间的协商结果的公开会泄露公共机关的内部事务,则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其(2)、(3)款规定,上述内部事务不包含:为有利于根据第8条第1款规定作出决定或建议,或辅助法律实施的事务;事实性信息;对事实性信息的分析、解释、评估或任何预测;数据统计;评估员的报告,不论评估员是否为公共机关的内部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及相似记录;为公共机关购买设备而进行的测试报告或消费者测试报告;对公共机关的表现和效率进行评价的报告,而不论该报告是一般性质的,或涉及公共机关执行的特定政策、或项目;与公共机关的政策或计划有关的,包含成本评估在内的可行性或其他技术性调研;包含在政策建议提出前进行的领域调研结果的报告;公共机关改变或建立新项目的最终计划或建议,包括该项目的预算评估,而不论该最终计划或建议是否被通过,但是向内阁或其下属委员会提交的计划和建议除外;公共机关内为特定问题准备报告而建立的部际委员会的报告,但是向内阁或其下属委员会提交的报告除外;为向公共机关提供调研结论和建议而设立的下属委员会的报告;公共机关依据成文法和公共机关计划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裁决的理由,而不论该成文法和计划是否允许对该决定、命令和裁决提出上诉,也不论该理由是以公共机关内部备忘录还是书面通知的行使表现,也不论该理由是否由作出决定、命令和裁决的官员给出。其第(4)款规定,上述信息若在该法实施以后才产生,则从该信息产生之日起算,10年后便可以公开。
从上述国家的规定看,不公开的意见性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主要在于避免影响坦率的表达意见,但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意见、评估报告应当公开,事实性信息不是意见,可以公开。
(四)政府内部事务信息
政府作为组织,存在大量的内部事务,这些纯粹的内部事务与社会管理没有关系,可以不公开。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只与机构内部人事规则和业务相关的事项、政府对于公务人员的人事管理信息不公开。此类信息不公开的原因在于公开的效益,内部事务信息无关乎社会管理,无关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公开该类信息所耗费的行政成本不符合效益原则。但是政府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之间相互依存,并非所有政府内部事务都不公开。
(五)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
作为诉讼当事人为诉讼准备的文件,基于诉讼权的需要,不公开。如果信息公开义务人正在诉讼中,为保护其诉讼的正常进行,有关诉讼中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公开。
(六)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政府为了履职需要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第三方获得信息。获得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方自愿提供的,另一种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应政府要求提供的。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信息自由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如果依据该法公开某信息会泄露由个人或政府秘密向公共机关传达的信息,且具有如下情形的,则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该信息由公共机关生成;或者依据该法公开该信息会违背公共利益,泄露该信息很可能会损害公共机关将来获取类似信息的能力。其第(2)款规定,上述信息不包括公共机关从商业或金融企业获得的信息,或涉及商业秘密或类似的商业、金融信息。
(七)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信息
个人身份、健康、财产等个人信息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其中特别敏感的部分被认为属于个人隐私。有的国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明确列出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也有的国家在信息公开法中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细致的列举规定。
在阿塞拜疆《获取信息法》[15]第38条中,也详尽罗列出了一些不予公开的私人信息,即有关私人或家庭生活的信息,其中包括:
1.个人信息:
(1)可能会反映出个人的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信息;
(2)民族或种族出身的信息;
(3)依据执行判决的需要,和保护儿童、道德、隐私、未成年人、受害人或证人的需要,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调查的一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不予以公开;
(4)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
(5)个人特征、能力等信息;
(6)申请社会保障或服务等信息;
(7)精神或身体残疾的信息;
(8)税收信息,尚未清偿的税收债务除外(第38条第2款);
(9)私人的入境记录(第38条第4款)。
2.家庭信息:
(1)有关于性或家庭生活的信息;
(2)登记的民事法律地位行为的信息;
(3)有关家庭生活节奏的信息;
(4)关于家庭收养的信息(第38条第3款)。
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获知私人信息,比如家长和教师可以获知未成年人的信息;引导肢体伤残人士的心理医师;执行公务的公务员;经过私人授权,需要获知私人信息而进行工作的人员;私营公司的员工和那些根据合法契约在教育、卫生、文化领域从事这些服务的个人。
墨西哥《联邦信息公开和透明法》[16](FederalTransparencyandAccesstoPublicGovernmentInformationLaw)第18、19条还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该法第3条,个人信息属于某一自然人,有关他或她的民族或种族血缘的信息,涉及身体、精神或情绪的特征的信息,感情的和家庭生活的信息,住所信息,电话号码,遗产信息,意识形态和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与信念,他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他的性取向,或任何类似的信息)。当个人提供信息给公共机构,后者必须说明应对什么信息予以保密(仅在他们有合法权利对信息加以保密时),然后此信息只可在征得信息提供人同意之后才能公布。第22条规定:如下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无需征得个人的同意:在不能取得授权时,个人信息的公开对疾病的防治和诊断、医疗援助的提供及健康服务的实施是有必要的;由于法律规定的统计、科技及一般利益原因,在程序中无法联系到与该信息相关的个人;该个人信息在公开义务主体与机构和实体之间交流,并被适当地用于相关公权力的行使;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当信息被移交给依合同约定需处理与该信息有关的事务的第三方实体,该实体不得超越信息移交的目的而使用该信息;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除了个人隐私的表述之外,有的信息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也不公开。例如苏格兰《信息自由法》第39条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将会或者可能会给个人的身心健康及安全造成威胁,则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
(八)知识产权信息
关涉研究行为、研究成果的信息,如果不当公开将影响研究的开展。
(九)商业秘密
企业、社团等组织的商业利益信息,如果公开可能损害竞争性商业利益。美国信息公开法例外4“商业秘密或者从他人处获得的保密的商业、金融信息”一般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另一类是商业或者金融信息,后者需要符合从他人处获得、并且是保密的两个条件。我国商业秘密的界定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十)基于法律等职业特权的信息
例如律师与客户之间基于法律业务形成的关系而获得的信息;医生和病人因医疗行为而建立的信息。
(十一)基于保护特定公共资源需要保密的信息,濒危动植物、文物、矿藏资源等信息,如果公开,可能危及公共资源的保护
(十二)特别法保护的信息
信息公开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信息不公开的范围,通常无法穷尽不公开的信息,为了保证法律衔接,很多国家在信息公开法中规定一个兜底条款,规定特别法规定的不公开信息从特别法规定。
有些国家在信息公开法中并不具体列举不公开的信息内容,而是通过法律指引,将不公开的事项指向特别法,以特别法规定作为不公开的依据。
这种立法模式并不多见,以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为代表。
葡萄牙在《行政文件公开法》[17]中只是简单列举不公开的事项,但是具体不公开的内容则指向特别法,依照特别法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的信息,第1款规定,如果其公开可能产生对国家的内部或外部安全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则该信息应根据特别立法规定和必要的期限严格进行保密,禁止公开或经授权公开。第2款规定,如果被解密或者规定的保密期限已到,上述保密文件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第6条规定司法秘密,对所涉事项包含司法秘密的信息的公开由特别立法进行规定。第7条第7款规定,对公证领域、公共登记制度领域的信息,有关公民身份和犯罪记录的信息,自动处理的个人资料,以及保存在历史档案馆内的信息的申请公开,由特别法律进行规定。
斯洛文尼亚《信息公开法》[18]第6条规定公共机构将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1)依据《保密信息法》(DataSecrecyLaw),该信息被认定是机密信息;
(2)依据《公司管理法》(theActGoverningCompanies),该信息被认定是商业秘密;
(3)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该个人信息的披露将会造成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侵犯;
(4)依据《政府统计活动法》(theActGoverningGovernmentStatisticsActivities),该信息的披露将会造成对个人信息机密的侵犯;
(5)依据《税收程序法》(theActGoverningTaxProcedure),信息的披露将会造成对税收程序机密或税收秘密的侵犯;
(6)为了刑事诉讼以及和刑事诉讼有关或者轻罪程序收集获取的信息,信息的披露将会损害这些程序的进行;
(7)为了刑侦管理程序收集获取的信息,信息的披露将会损害该程序的实施;
(8)为了民事诉讼或民事非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法庭程序收集获取的信息,而信息的披露将会损害该一系列程序的实施;
(9)信息来自正在起草中的文件,且正在由公共机构商议,而该信息的披露将会导致对其内容的误解;
(10)依据《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theActGoverningtheConservationofNatureorCulturalHeritage),为了保护自然和文化价值的目的,具有自然和文化价值的信息公众不可获取;
(11)信息来自和公共机构的运行和活动有关的文件,该信息的披露将会导致公共机构的运行和活动出现混乱。
更多的国家是在信息公开法中将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事项作为兜底条款进行规定。对于信息不公开的事项,绝大部分都已经列举在信息公开的专门法中,很多国家在信息公开法中还设置一条规定作为兜底条款规定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例如加拿大《信息获取法》[19]第24条规定: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拒绝公开本法中一览表II所列明的任何规定所禁止披露的信息的任何记录。
(十三)特殊类型的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还有些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信息。例如:
白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及信息公开保护法》[20]第16条明确指出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得被滥用,特别是当相关信息与以下内容有关联时,法律明确禁止其公开:破坏国家《宪法》;破坏国家主权的完整和统一;鼓吹或宣扬战争;宣扬暴力行径;引起社会、国家、民族或宗教的争议;影响公民人权或者影响国家的荣誉和尊严。
荷兰《政府信息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信息的重要性尚未超过下列情形的,也不得公开,其中第6项规定:收信人首个知道信息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并非绝对不公开,而是相对不公开,例如:
塞尔维亚《信息公开法》[21]第14条立足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对于那些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本条中也就前述不予公开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符合如下条件时,应当公开相关信息:
第一,已获得信息相关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该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或者涉及到国家及政府领导人,涉及到他们所履行的公共职责;
第三,申请人就关于其自身行为或隐私的信息提出公开申请。
【注释】*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项目编号14ZDA018)的阶段性成果。
[1]FreedomonInformation(Scotland)Act2002,http://www.gov.scot/Publications/2010/07/20123725/0.(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2]FreedomofInformationAct,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0/36/contents.(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3]FreedomofInformationAct,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oceania/australia/.(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4]ActRelatingtotheRightofAccesstoDocumentsHeldbyPublicAuthoritiesandPublicUndertakings,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europe/norway/.(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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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reedomofInformationAct,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europe/germany/.(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8]ActontheOpennessofGovernmentActivities,No.621/99,http://www.finlex.fi/en/laki/kaannokset/1999/en19990621.pdf.;DecreeontheOpennessofGovernmentActivitiesandonGoodPracticeinInformationManagement(1030/1999).http://www.finlex.fi/pdf/saadkaan/E9991030.PDF.(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3月30日)。
[9]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75页。
[10]FederalActonthePrincipleofFreedomofInformationinPublicAdministration,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europe/switzerland/.(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11]FreeAccesstoInformation,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europe/serbia/.(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2日)。
[12]TheFreedomofInformationLaw,http://www.foia.gov.tt/about-the-act.(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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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heFreedomofInformationLaw,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caribbean/cayman-islands/.(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日)。
[15]LawontheRighttoObtainInformation,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central-asia/azerbaijan/.(最后访问2015年7月31日)。
[16]FederalTransparencyandAccesstoPublicGovernmentInformationLaw,http://freedominfo.org/documents/mexico_ley.pdf.(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日)。
[17]LawofAccesstoAdministrativeDocuments,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europe/portuga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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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AccesstoInformationAct,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A-1/page-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19日)。
[20]LawofTheRepublicofBelarus"OnInformation,InformatizationandProtectionofinformation.
[21]FreeAccesstoInformation,http://www.freedominfo.org/regions/europe/serbia/.(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2日)。